开江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府复决字〔2022〕16号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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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兰雨杰。

被申请人: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关于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不服,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及时给出处理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在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网店购买食品,因该店存在侵犯申请人的权益,故此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举报,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号:1511723002022042094749495,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5月6日也未得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直到2022年5月8日申请人仍未接到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同时被申请人未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任一方式告知相关调解方面的流程或程序问题,也未征求申请人相关意见,从未组织过任何形式的调解,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2022年4月2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进行举报登记,在举报登记中载明了“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拼多多(网店:四川祥瑞土特产店)购买了一袋250克腌制泡菜,消费6.2元,收到货物后,没有执行标准、营养成分、生产许可证,成分也是虚构的,严重违反食品法。附:相关证据1、要求予以处罚,处罚后有奖励,请联系本人领取。2、退赔消费者”等信息。被申请人收到该信息后,于2022年4月21日、22 日分派到开江县普安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开江县普安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举报信息后,同日由梁艳、周耀仙对被举报人开江县祥瑞土特产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对被投诉人经营者谢蝶璐进行了询问,在征得被投诉人经营者谢蝶璐同意调解的意向后,由执法人员周耀仙通过手机18381938XXXX拨打了“全国12315平台”由申请人预留的电话号码“1355150XXXX”,在2022年4月22日10:00 至10:48 期间,共拨打该号码8次,均显示未能接通,此后,周耀仙又于 2022 年4月27分09:06拨打“1355150XXXX”2次,仍无法接通。2022年5月7日15:21,由执法人员陈廷川通过手机1888181XXXX 向“1355150XXXX”拨打了电话并与申请人兰雨杰进行了通话,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于2022年5月7日15:25开始通过微信沟通进行了调解。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泡菜照片、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电话拨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二是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处理答复。经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通过微信(非现场调解方式)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因在调解过程中出现“被投诉人在调解过程中明确拒绝调解”、“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微信将终止调解决定当场告知调解双方。三是申请人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申请人通过拼多多平台仅购买6.2元的泡菜,该散装食品已在拼多多以及标签上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其仅以其认为的“标签问题”而非食品安全问题要求退赔1000元人民币,拒绝被举报人主动补偿的货款6.2元,在被申请人予以调解后亦拒绝被举报人提供的300元补偿。综合分析,其索赔大额金钱以牟利的目的昭然若揭,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处置被申请人与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的消费纠纷,组织了调解,将调解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敬请开江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6日申请人通过拼多多电商平台在店名为“四川瑞祥土特产店”的店铺购买了一包“四川泡菜”(手工酸萝卜,250g(试吃装)),订单号:220416-301051473403678,消费金额为6.2元,申请人于4月20日收到该泡菜。4月18日,申请人第二次在该店购买了一包“四川泡菜”(手工酸萝卜,250g(试吃装)),订单号:220418-114798109472216,消费金额为5.2元,申请人于4月21日收到该泡菜(收件人为陈同心1726090XXXX,该交易截图上有兰雨杰本人签字,且其表明该次购买是帮朋友买,但付款是申请人兰雨杰)。4月2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销售的泡菜没有执行标准、营养成分、生产许可证,成分也是虚构的,严重违反食品法。4月2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梁艳、周耀仙到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同时对其经营者谢碟璐作了《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向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2022〕762号)。4月22日和4月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向申请人1355150XXXX的电话共计拨打了十次,均显示无法接通。4月28日,申请人第三次在该店购买了一包“四川泡菜”(手工酸萝卜,250g(试吃装)),订单号:220428-380260904443678,消费金额为5.2元,申请人于5月5日收到该泡菜。5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陈廷川、周耀仙征得申请人和被投诉举报人同意后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组织了申请人以及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线上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均不同意对方的要求,均表示不需要继续调解,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陈廷川当即表示终止调解,并将调解结果当场告知了双方,同时也向申请人告知了对其举报的情况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开市场监管〔2022〕第2022050701号)。5月7日18时22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梁艳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核查反馈:“选择不立案操作,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不符合立案要求,详细内容见附件。”5月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一直未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且未告知申请人调解的流程或程序,未征求申请人意见,未组织任何调解为由,向本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本机关于5月11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5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2〕第2号),并于次日通过微信的方式送达申请人。5月13日本机关向申请人邮寄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开府复补字〔2022〕3号)。5月2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另查明: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于2022年2月16日在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7GT2UW0N),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蝶璐,经营范围:酒类经营,食品销售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经营场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普安镇迎宾大道22号左侧。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于2022年3月1日在开江县普安镇人民政府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开普餐(2022)00000020号),经营者:谢蝶璐,主营项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经营场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普安镇迎宾大道22号左侧。申请人销售的四川泡菜袋装食品外贴的标签内容为:蜀状元企业店,名称:四川泡菜,生产场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普安镇迎宾大道22号左侧,成分:萝卜、仔姜、豇豆、盐、盐水,保质期:冷藏30天,生产商:达州市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生产日期:2022年4月17日,备案号:00000020,电话:150266XXXX,数量:散装称重。拼多多电商平台买家在开江县瑞祥土特产网店购买下单时可以自由选择的款式有:手工酸萝卜、手工酸豇豆、手工酸仔姜、手工藠头、三样混合装(四样混三样随机),重量有:250g(试吃装)、1000g(实惠装)。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首页有“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供投诉举报人选择的途径。在该平台的《举报须知》第5点告知了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且在该平台的《投诉须知》第8点也告知了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反映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辩状》、拼多多电商平台订单信息截图3页、四川泡菜袋装食品照片2页、“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1页、《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2022〕762号)、《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与1355150XXXX的通话记录截图1页、“线上调解”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8页、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截图1页、《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开市场监管〔2022〕第20220507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2〕第2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开府复补字〔2022〕3号)及相关邮寄、快递信息凭证、拼多多电商平台买家购买下单时操作界面截图1页、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7GT2UW0N)、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开普餐(2022)00000020号)、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首页截图1页、《举报须知》截图1页、《投诉须知》截图1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八条:“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分别处理。对于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投诉决定后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可以采取非现场调解方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选择了“我要举报”的途径举报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其举报的内容包含了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4月20日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进行了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分流到相关部门办理。4月2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梁艳、周耀仙对开江县瑞祥土特产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已进行预包装的涉案食品。5月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陈廷川、周耀仙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组织了申请人和被投诉人进行了线上调解,并将调解结果当场告知了申请人和被投诉人。同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梁艳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核查反馈了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相关事项。5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次日通过微信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进行了分别处理,且在受理投诉决定后,组织了申请人和被投诉人进行线上调解,并将调解结果当场告知了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由于申请人已经知道投诉受理决定相关事项,被申请人再次告知投诉受理决定已无实际意义,但被申请人未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决定告知投诉人,属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受理决定告知投诉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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