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开府复决字〔2022〕19号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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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泽相。

被申请人: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2)川1723工不认1号)不服,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川1723工不认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受伤为工伤。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年1月1日被招入开江环卫所和开江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开江县淙城街道四大街翰林院路段处环卫工作。2021年1月26日,申请人在开江县淙城街道西大街翰林院路段进行环卫工作时,被车牌号为川SD00677的小型新能源汽车撞倒,致使申请人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之规定,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申请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被申请人称:一是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中云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佐证资料,被申请人依法予以了受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调取了申请人于 2016年11月1日开始在开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证明。被申请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2〕川1723工不认1号),并于2022年4月20日直接送达申请人。二是证据充分、适用法规准确。被申请人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做出的《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2〕川1723工不认1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规准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泽相于2019年1月1日填写入职申请表进入开江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担任保洁工,且申请人填写入职申请表时已满63周岁,同时开江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因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未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9年1月2日,开江县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成立,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1723MA686BJQ11。2021年1月26日8时30分,申请人在开江县淙城街道西大街翰林院路段进行环卫工作时,被一小型新能源汽车撞倒受伤。2021年7月19日,开江县人民医院出院病情证明书显示其出院诊断为:右侧颞叶脑挫裂伤、左侧额颞叶急性硬膜下血肿、右侧颞骨骨折、腰椎骨折、肺部感染、头皮出血及多处软组织损伤等。2021年12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资料。2021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1)川1723工不受1号)。2022年2月24日,申请人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1)川1723工不受1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日,开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了申请人的《养老金证明》,证明申请人系四川省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退休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月基本养老金为1283.37元,并提供了自2020年3月至2022年2月间给申请人发放的养老金流水记录。2022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2)川“1723”工受撤1号)。同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3月25日,申请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2022年3月28日,因申请人自愿撤回2022年2月24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作出《开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开府复终字〔2022〕6号)。2022年4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2)川1723工受6号)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2022年4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2)川1723工不认1号),并于4月20日送达申请人。2022年6月10日,申请人因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工伤认定申请书》(2021年12月15日)、《工伤认定申请表》(2022年3月25日)、《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1)川1723工不受1号)、《行政复议答复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2)川“1723”工受撤1号)、《开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开府复终字〔2022〕6号)、《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2)川1723工受6号)、《开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2)川1723工不认1号)、《开江县人民医院出院病情证明书》、《养老金证明》、《美保环境入职申请表》、《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领取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日填写入职申请表进入开江美保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担任保洁工,且申请人填写入职申请表时已满63周岁,同时,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日已开始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故用人单位招用申请人担任保洁工时,申请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领取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因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未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申请人请求认定其于2021年1月26日在开江县淙城街道西大街翰林院路段处环卫工作中被小车撞到受伤为工伤,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填写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被申请人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于2022年4月6日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之后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于2022年4月14日向申请人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4月20日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2)川1723工不认1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2)川1723工不认1号)。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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