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4、违反自愿原则的;
5、内容不明确的;
6、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主办:开江县人民政府 承办: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维护电话:0818-8222809
蜀ICP备12021305号-1 网站标识码 5117230001 公安机关备案号:51172302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