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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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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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江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

《开江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开江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提高我县城市火灾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达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全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县发改局在城市道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概算审查阶段,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布局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县财政局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和消防训练用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权限做好经费的核实、拔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同步实施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

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县城区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供水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督促指导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供水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保修期后的管理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其维护保养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依法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

其他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内容,并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消火栓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消火栓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暂未编制规划已通自来水的村庄鼓励安装市政消火栓。

第五条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市政消火栓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将消火栓设计纳入设计审查范围;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消火栓建设纳入验收范围。

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及输水干管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18)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宜采用直径DN150的室外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宜在道路的一侧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但当市政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应在道路的两侧交叉错落设置市政消火栓。

(二)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

(三)市政桥梁桥头和城市交通隧道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处,应设置市政消火栓。

(四)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地下式消火栓的,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个,并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五)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水口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六)消火栓应当设置醒目标志,在易碰撞路段应当设置防碰撞护栏等保护设施。

第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火栓布局规划。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应当纳入消防设计审查整体方案进行审查。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备案。  

第八条 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或者迁建、停用的,必须事先通知县消防救援大队。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园林、环卫等等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单位,必须到定点的消火栓处取水。

第十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对全县规划范围内的消火栓进行摸底排查,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尽快修复。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区域划分负责维护保养,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安排人员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维护和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

(二)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和漏水锈蚀等现象;

(三)发现市政消火栓漏水或部件丢失、锈蚀、损毁,应当及时进行更换、配齐、修复;

(四)供水管线降压停水或遇突发爆管大面积停水时,应当及时通知县消防救援大队;

(五)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市政消火栓维护要求。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应当在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资金中列出专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消火栓的建设、维修和管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县财政局要加强监督。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维护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后的维护保养经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重大维护保养经费依法依政策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埋压、圈占、遮挡和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企事业单位内部消火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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