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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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江县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6日        


开江县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勇于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勇于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江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对见义勇为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或群体,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依照《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2021年修正版)》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享有被救助的权利。

第七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坚持及时、有效的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办法,具体工作由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县委政法委负责。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保险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奖励工作。

宣传、文化旅游、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及各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弘扬社会新风正气。

第二章  确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县委政法委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见义勇为事迹。县委政法委接到有关反映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核实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经县委政法委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委政法委应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前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

(一)报市、州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申报“烈士”称号的;

(三)社会反响较大需要征询意见的其他情况。

公民对前款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征询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征询机关提出。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将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及时护送到当地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及时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进行抢救。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

见义勇为受益人有保全证据、提供真实情况、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受伤住院治疗的,县委政法委和事发地乡镇、相关部门可以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先期看望和慰问。

先期看望慰问的费用按以下渠道解决:属于政府机关、党群部门、企事业单位职工(含临聘人员)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安排经费;其他见义勇为人员由县委政法委从县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中列支或县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第十四条  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由公安机关责令侵权人及其监护人及时支付;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侵权人及其监护人无力承担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暂付;工作单位无力暂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中暂付;紧急情况下,由医疗机构垫付。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医疗、误工及伤残后的生活补助等法定费用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丧葬费、生前抚养(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等法定费用,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致害人及其监护人承担;

(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承担或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从保护奖励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四)县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参加了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按照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机构确认和评定伤残等级,由县社保局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因工伤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而误工的,所在单位应按工伤对待,其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应与在职职工相同。

第十八条  职工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若待遇低于原工资标准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确实无法安排工作的,可离岗退养,其待遇享受因工致残同类人员的待遇。

职工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因工致残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

公民因见义勇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符合残疾标准的,县残联应当及时优先为其办理相应等级的《残疾人证》。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有关抚恤优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不符合烈士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

(三)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遗属特别补助金;

(四)同时符合因公牺牲情形和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予以抚恤或者补助;

(五)不属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由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所需资金从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支付,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不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扶养的亲属,在工作、学习、生产、生活中确有困难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重点照顾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对不宜公开或本人不愿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政法委、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防止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的,可以向县司法局或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县司法局或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优先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四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下列表扬和奖励:

(一)嘉奖;

(二)记功;

(三)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

(四)颁发奖金。

以上表扬和奖励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  授予见义勇为人员的称号分为“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见义勇为英雄”。

县委政法委将根据其事迹和社会贡献,按下列权限授予或逐级申报荣誉称号:

(一)“见义勇为公民”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二)事迹显著或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贡献的,按程序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推荐申报“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

(三)事迹特别显著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贡献的,按程序逐级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报“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获“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见义勇为英堆”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可享受如下特殊照顾:

(一)符合就业条件的,享受优先待遇;

(二)本人或其子女符合征兵条件且自愿的,优先推荐应征入伍和选取部队去向;

(三)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的,优先录用;

(四)属农村户口且本人自愿的,可安排转为当地城镇户口;

(五)在校学生可享受本校最高奖学金;

(六)本人或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优先选取就读学校;

(七)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死亡或导致一至四级残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在中考时加8分,烈士子女加10分。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设立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由县委政法委具体管理。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的来源:

(一)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拨款;

(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

(三)基金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用于:

(一)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资助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家属。

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由县委政法委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被县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县委政法委从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一次性颁发奖金5000元/人。

第三十条  因见义勇为行为住院治疗和牺牲(抢救无效死亡)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或县委政法委从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按以下标准发放一次性慰问金:

(一)受轻伤住院治疗的,发放一次性慰问金5000元/人;

(二)受重伤住院治疗的,发放一次性慰问金10000元/人;

(三)牺牲(抢救无效死亡)的,发放一次性慰问金20000元/人。

第三十一条  对家庭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及需赡养父母,每年春节前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走访慰问,给予每位见义勇为人员(或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近亲属)1000元的慰问金,对家庭特别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可适当提高标准。

第三十二条  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及捐赠人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见义勇为负有确认、保护、奖励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由县委政法委核实后,报原批准机关取消表彰、奖励,追回所获奖励、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推诿、拖延或拒绝抢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造成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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