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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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起草修订《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县级有关部门:

《开江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5日        

开江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助力人民防空事业(工程)高质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防办〔2021〕9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规定,结合开江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县人防办)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六条  开江县城市规划区内、永兴镇、讲治镇、甘棠镇、任市镇的场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国防、军事设施和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七条  县人防办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开江县城市规划区内、永兴镇、讲治镇、甘棠镇、任市镇的场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取得《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和《开江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证》。未经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八条  开江县城市规划区内、永兴镇、讲治镇、甘棠镇、任市镇的场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类人民防空城市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三)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重点城市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新建或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应建必建”的原则。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县人防办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县人防办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择地统建。

(一)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建设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场地高差大、地下室墙体一面或多面临空,无法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的。

(六)防空地下室应建或可建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乙级以上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建筑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因故确需变更设计的,必须经原设计文件批准部门批准。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作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省定人防重点城市标准(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35元)(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以取得县人防办批准易地建设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在申请办理易地建设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由县人防办负责办理,税务部门负责按照县人防办核定的收费金额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就地分级缴入国库,财政、税务和人防部门要畅通征缴信息交换渠道,实现实时共享。

(三)发改、财政、人防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依法依规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减免缓、坐收坐支、挤占、截留和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县人防办要按照人防使命任务要求科学安排人防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支持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第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相关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予以免收。

(二)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三)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予以免收。

(四)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室、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六)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七)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予以免收。

(八)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予以免收。

(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十)新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楼(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以及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规减免缓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将减免缓此项收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易地建设费时,县人防办尚无法确定是否符合易地建设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缴纳,项目建成后由县人防办按照核定情况确定退费。

第十六条  享受政策性减免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改变使用性质时的缴费标准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手续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县人防办提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到县人防办领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报审批表》。

(二)建设单位备齐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立项批文、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提交县人防办审查。

(三)县人防办派员检查是否符合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有无早期人防工事,需要拆除的,按规定办理拆除、补建或补偿手续。

(四)审查合格后出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凭缴费正式发票,领取《人防易地建设审核意见书》。

(五)建设单位凭县人防办出具的《人防易地建设审核意见书》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到县人防办申请竣工核查,经核查建筑面积与设计面积相符,领取《缴清人防易地建设费认可书》。

第十八条  开江县城市规划区内、永兴镇、讲治镇、甘棠镇、任市镇的场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人防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修建的,当事人应该在限期内依法修建。无法修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申请、不修建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人防办作出追缴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当事人拒不缴纳的,由县人防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防办提出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审查机构审查通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作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由县人防办、住建局提出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人防办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开江府办发〔2017〕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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