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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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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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开江县桂派建材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3KK3H26

住所(住址):开江县长岭镇**街**号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513023********8912

2022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长岭镇**街**号***经营的开江县桂派建材门市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出示有《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在该门市进门右侧的柜台上发现有一台燃气灶具,该燃气灶具上标有“火状元中国菜大灶火家用燃气灶具”字样,燃气灶上方贴有价签,标有零售价80元,在该燃气灶侧方标有“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JZY-68A,使用气源:液化石油气(20Y),额定压力2800Pa,额定热负荷4.2Kw,执行标准:GB16410-2007”字样。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另执法人员在该门市进门桌子上还发现有上述家用燃气灶具2台,且均无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行为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报经领导批准,本局于2022年1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4月9日开始在开江县长岭镇**街**号从事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2021年8月31日,当事人从达州市**批发市场一商户处购进“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JZY-68A)5台,购进价格为68元/台,购回后即置于经营场所对外销售。截止2022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JZY-68A)已售出2台,销售价为80元/台,有3台尚未售出,且均无熄火保护装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00元,违法所得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的具体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对***《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事实及涉案金额、数量、单价、来源等情况;

5.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2〕80号)及《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强〔2022〕82号),证明我局对涉案家用燃气灶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情况的事实;

6.销货清单(No 5145833)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家用燃气灶具的来源、时间、数量、价格等相关情况;

7.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2名工作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

2022年3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且不能提供检验报告,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的规定。

在本案中,当事人不存在从轻或从重情形,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一般处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JZY-68A)3台;

2.没收违法所得24元(大写:贰拾肆元整);

3.罚款1200元(大写:壹仟贰佰元整);

上述罚没款共计1224元(大写:壹仟贰佰贰拾肆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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