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江县八庙中亿孕婴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8RK9Q7A
住所(住址):开江县八庙镇**街*号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513023********806X
2022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八庙镇**街*号的开江县八庙中亿孕婴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进门右侧从外往里第二个货架,从上往下数第三层发现有食品“乳矿物盐夹心凝胶糖果”(生产企业:湖南康琪壹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3020100013,执行标准:SB/T 10021,产品批号:200102,净含量:42g(1.4g c 10粒 c 3板),生产日期:20200103,保质期至20220102)1盒,其外包装上贴有价签显示售价为78元。报经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乳矿物盐夹心凝胶糖果”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2〕320号)和《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2〕85号),并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无异议。报经领导批准,本局于2022年1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12日开始在开江县八庙镇**街*号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等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1年5月7日从达州市通川区**母婴用品商行处购进食品“乳矿物盐夹心凝胶糖果”2盒,购进价格为40元/盒,销售价格为78元/盒。截止2022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发现上述食品“乳矿物盐夹心凝胶糖果”1盒,已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查明涉案食品共计货值金额7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2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乳矿物盐夹心凝胶糖果”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及涉案食品“乳矿物盐夹心凝胶糖果”实物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2022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乳矿物盐夹心凝胶糖果”的事实;
4.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乳矿物盐夹心凝胶糖果”的事实;
5.***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
6.对员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乳矿物盐夹心凝胶糖果”的事实;
7. ***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8.购进票据和食品“乳矿物盐夹心凝胶糖果”成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乳矿物盐夹心凝胶糖果”的时间、数量、价格等具体情况;
9.供货商达州市通川区**母婴用品商行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处购进食品的事实;
10.《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2〕320号)和《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2〕85号)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强制措施及延期的事实;
11.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该3名工作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核对、无误,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3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1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当事人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柜上对外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食品仅1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