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3-23
点击数:人次

​当事人:开江县宜群副食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9432A0T

经营场所:开江县八庙镇**街**号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513023********8931

2022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八庙镇**街**号的开江县宜群副食门市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进门右侧货架从上往下数第二层发现有食品“外婆乡小榨菜籽油”(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51068100043,净含量:400毫升,生产日期:20200620,保质期:18个月)2瓶,其包装上标有售价10元。在该门市中间货台上发现有食品“葱油饼干”(生产者:荆州市达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842102400015,生产日期:20210510,保质期:8个月),经现场称重共计0.655千克。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报经领导批准,本局于2022年1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9432A0T)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开市场监管销(2020)00000265号)。当事人于2021年6月9日从开江县**商行购进“葱油饼干”,购进数量:1件,重4千克,购进价格58元/件,销售价格8元/斤;“外婆乡小榨菜籽油”系当事人购进洗衣粉赠品,无法提供购进票据,销售价格为10元/瓶。截止2022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发现上述食品“葱油饼干”0.655千克、“外婆乡小榨菜籽油”2瓶,均已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可查明涉案食品共计货值金额30.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2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葱油饼干”、“外婆乡小榨菜籽油”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及涉案食品“葱油饼干”、“外婆乡小榨菜籽油”实物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2022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葱油饼干”、“外婆乡小榨菜籽油”的事实;

4.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葱油饼干”、“外婆乡小榨菜籽油”的事实;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6.开江**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货清单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食品的事实。

7.案件承办人员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两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核对、无误,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3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13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仍在摆放在货架上对外销售,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30.48元。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葱油饼干”0.655千克、“外婆乡小榨菜籽”2瓶;

3.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3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