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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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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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开江县福德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7P2U74Q

住所(住址):开江县广福镇**街*号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513023********844X

2022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唐志毅、郑先雄对位于开江县广福镇**街*号***经营的开江福德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出示有《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在该店进门从左往右数第4个货架、靠门最下层发现有“雕牌净爽青柠透明皂”(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标准:QB/T1913Ⅱ型,限用日期及批号见包装标示,保质期以三年计,包装时净含量:202克)2块。包装袋上标示有:20210607X01,该产品已超过限用日期。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2年11月19日开始在开江县广福镇**街*号从事百货零售等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当事人称,由于时间太长忘记了“雕牌净爽青柠透明皂”的购进情况,也无法提供购进票据。2022年1月13日现场检查时,共发现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产品“雕牌净爽青柠透明皂”2块(售价:5元/块)。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可查明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2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产品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2022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产品的事实;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5.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产品的事实;

6.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该两名工作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核对、无误,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3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13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警告。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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