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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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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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达州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高盛连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MA69NK3D1Q

住所(住址):开江县长岭镇**街**号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513023********8014

2022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长岭镇**街**号达州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高盛连锁店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出示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店进门左侧非处方类药柜从上往下第三层发现有药品“健胃消食片”(生产企业: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号Z20013220,规格:每片重0.8克(薄膜衣片),包装:PVC铝箔 每板装8片,每盒装4板,产品批号:19120005,生产日期:20191203,有效期至2021/11)3盒,已超过有效期。报经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健胃消食片”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2〕82号),并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无异议。报经领导批准,本局于2022年1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开江县长岭镇**街**号从事药品零售经营,办理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1月16日,当事人从**医药有限公司处购进药品“健胃消食片”(生产企业: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号Z20013220,批号:19120005,生产日期:20191203,有效期至2021/11)10盒,购进价格为6.8元/盒,并在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止2022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发现上述药品“健胃消食片”3盒,已超过有效期,销售价格为7元/盒。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查明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2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2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2022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4.对负责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6.供货商**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处购进药品的事实;

7.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健胃消食片”的时间、数量、价格等具体情况;

8.《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2〕82号)和《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延强〔2022〕87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事实;

9.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家庭困难佐证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确系家庭困难且属实的事实;

10.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该3名工作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核对、无误,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3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14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然摆放在药柜上对外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已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药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为21元,且当事人的负责人因父母化疗治病用去大量资金,离异后承担子女生活学习费用,外欠账务较多,生活较为困难,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综合裁量、以人为本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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