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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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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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开江县金苹果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AAL3G9E

住所(住址):开江县长岭镇**街*号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513023********6134

2022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长岭镇**街*号**经营的开江县金苹果蛋糕店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出示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临街房间为销售区域,其内陈列有各类待售食品,在该房间左侧冷藏柜从上往下第二层发现有食品“巧克力饰品(代可可脂)”(生产者:德阳巧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11.07,保质期:12个月,片数:70片),经现场清点下剩43片。销售区域往里为裱花蛋糕专间,在该专间进门正对面靠墙位置发现有食品“草莓果酱(水晶光亮膏)”(生产商:广州市至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3144011300344,生产日期:2020/10/30,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Kg/pail)3桶、“香橙果酱(水晶光亮膏)”(生产商:广州市至特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Kg/pail,生产日期:2020/12/10,保质期:12个月)2桶,上述5桶食品尚未开封。再往里为烘焙间,在该房间进门正对面靠墙货架从上往下第三层发现有食品添加剂“无铝泡打粉”(生产商:广东奇乐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2kg,生产日期:20201207,保质期:12个月)1桶,经现场称重带桶重1.895kg。截止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均已超过保质期。报经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2〕84号),并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无异议。报经领导批准,本局于2022年1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开江县长岭镇**街*号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等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0年9月8日购进食品“巧克力饰品(代可可脂)”(生产日期:2019.11.07,保质期:12个月,片数:70片),共购进2盒,购进价格为15元/盒;于2021年1月30日购进食品“草莓果酱(水晶光亮膏)”(生产日期:2020/10/30,保质期:12个月)3桶、“香橙果酱(水晶光亮膏)(生产日期:2020/12/10,保质期:12个月)”2桶,购进价格均为20元/桶;于2021年4月8日购进食品“无铝泡打粉”(净含量:2kg,生产日期:20201207,保质期:12个月)1桶,购进价格为28元/桶。上述四个品种食品均系当事人**食品经营部处购进,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购回即作为食品原料予以使用。截止2022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发现上述食品“巧克力饰品(代可可脂)”43片、“草莓果酱(水晶光亮膏)”3桶、“香橙果酱(水晶光亮膏)”2桶以及食品添加剂“无铝泡打粉”(净重1.715kg),均已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未建立使用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查明涉案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共计13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 2022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的事实;

3.对涉案食品添加剂“无铝泡打粉”进行称重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 2022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经营者**的陪同下对食品添加剂“无铝泡打粉”实际下剩重量进行称重(经称重,净重为1.715kg)的事实;

4.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事实;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6.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供货商**食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处购进食品的事实;

7.购进票据复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时间、数量、价格等具体情况;

8.当事人建立的原材料台账,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9.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该3名工作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核对、无误,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3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15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作蛋糕、糕点对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整改,建立了原料产品信息台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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