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江县顺旺日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2WR9214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513023********8945
经营场所:开江县八庙镇**街**号
2022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八庙镇**街**号***经营的开江县顺旺日用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进门中间从外往里第二个货架最上层发现有产品“薰衣草柔亮顺滑焗油膏”3瓶,其上标有信息: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1421,卫生许可证:GD f FDA(1995)卫妆准字29-xk-0964号,执行标准号:QB/T 1975-2004,汕头市万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监制 汕头市莲娜姬护肤品有限公司出品,批号:02L0205AB013,限期使用日期:2021.05.01,净含量:450g。其外包装上贴有价签显示售价30元。报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开江县八庙镇**街**号从事化妆品零售等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19年1月18日从达州市通川区兴隆日化经营部处购进化妆品“薰衣草柔亮顺滑焗油膏”4瓶,购进价格为5元/瓶,并在购进时履行了相关进货查验义务。截止2022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发现上述化妆品“薰衣草柔亮顺滑焗油膏”3瓶,销售价格为30元/瓶,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查明涉案化妆品共计货值金额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2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薰衣草柔亮顺滑焗油膏”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及涉案化妆品“薰衣草柔亮顺滑焗油膏”、实物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2022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薰衣草柔亮顺滑焗油膏”的事实。
4.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薰衣草柔亮顺滑焗油膏”的事实。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
6.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供货商达州市通川区**日化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处购进化妆品的事实;
7.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化妆品“薰衣草柔亮顺滑焗油膏”的时间、数量、价格等具体情况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残疾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证明***父亲***身患残疾的事实;
9.开江县八庙镇长堰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父亲***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家庭生活困难的事实;
10.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三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核对、无误,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3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15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化妆品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后仍摆放在货架上对外销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经营者***父亲、子女均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父亲身患二级残疾,家庭条件确实困难,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综合裁量、以人为本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