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江县肖公庙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723MA69QK2D1F
住所(住址):开江县长岭镇*村*组**号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513023********8035
2022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长岭镇*村*组**号***经营的开江县肖公庙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出示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方便面销售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2022〕837号),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3月7日前改正。2022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报经领导批准,本局于2022年3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食品零售等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2022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并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2年3月7日前改正。截止2022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对销售的商品进行明码标价。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以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2.《现场笔录》及检查照片打印件各2份,证明2022年2月28日、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3.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事实;
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2022〕837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的事实;
5.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用于证明该2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核对、无误,予以签字确认。
2022年3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26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