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市监处罚〔2021〕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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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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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开江县唯美保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723073980193J

住所:开江县新宁镇*******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号码:51302319**********

电话号码:1**********

经营范围:城市垃圾清扫、清扫。市政、家政保洁服务,地、墙面清洁,城市道路清扫,河道疏淤,保洁用品、用具销售。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凭资质证书经营)。

2021年7月27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举报后对开江县唯美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开江县橄榄广场停车场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停车场收费亭公示栏张贴有“日间收费(8:00-21:00)起步价5元/2.5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晚间收费(21:00-07:59)起步价2元/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f  f  f  f  f  f 1、最高收费不超过20元/天。2、停车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费 f  f  f  f  f  f ”等内容的收费标准,执法人员现场提取有《开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橄榄广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开江发改〔2020〕186号),规定该停车场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行分段计价收费:日间(8:00-18:00)起价为每车次2小时(含2小时)以内2元,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夜间(18:00-次日8:00)为每车次1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停车不足15分钟的车辆一律免费,全天24小时收费不超过10元。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开江县唯美保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31日,办理有营业执照。当事人与开江县茂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开江县橄榄广场停车场经营权承包合同》,约定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由当事人承包开江县橄榄广场停车场经营权。

2020年11月1日,开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台《开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橄榄广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开江发改〔2020〕186号)文件,要求开江县橄榄广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分段计价收费:日间(8:00-18:00)起价为每车次2小时(含2小时)以内2元,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夜间(18:00-次日8:00)为每车次1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停车不足15分钟的车辆一律免费,全天24小时收费不超过10元。

当事人在收到《开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橄榄广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开江发改〔2020〕186号)文件后,未按照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停车费,采用高于政府定价标准的“日间收费(8:00-21:00)起步价5元/2.5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晚间收费(21:00-07:59)起步价2元/1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经统计,当事人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7月27日期间,在白天时段(8:00-18:00)实际收取临停车停车费36910元,按规定应收16403元,造成多收停车费20507元;在夜间时段(18:00-次日8:00)时段实际收取停车费28382元,按规定应收13369元,造成多收停车费15013元。两项合计共3552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案发后已及时整改,并于2021年9月15日起主动退还多收停车费用。经统计已退款28876元,剩余6644元未退还给消费者。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江县橄榄广场停车场多收费用统计表》、《开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橄榄广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开江发改〔2020〕186号)文件、成都伊兰度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3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1〕200号,当事人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对开江县橄榄广场停车场高于政府定价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积极整改,并能够及时清退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给予开江县唯美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6644元(大写:陆仟陆佰肆拾肆元整);

2、罚款35520元(大写:叁万伍仟伍佰贰拾元整)。

上述罚没款共计42164元(大写:肆万贰仟壹佰六十四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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