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江县曾氏健康咨询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9YC215B
经营场所:开江县淙城街道*****
经营者:陈**
身份证号码:5*****************
2021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曾氏健康咨询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店招上含有“曾老太 曾老太鼻炎馆 中国十大品牌”文字及图的宣传内容,店内墙壁上悬挂有顾客赠送的四面锦旗。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制发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开市监限提〔2021〕20号),要求其提供上述宣传内容及锦旗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涉嫌违反《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21年12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从事健康咨询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等项目,主要销售注册商标为“曾老太”鼻康医用冷敷凝胶及护鼻医用冷敷凝胶。当事人对其在店招上对外宣传的“曾老太 曾老太鼻炎馆 中国十大品牌”文字及图内容,未能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明。当事人对其在经营场所内悬挂的四面锦旗仅提供了其中两面赠送锦旗时的照片,未能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整改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3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1]27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店招、锦旗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宣传,本质上是为了扩大竞争优势、吸引消费者关注和购买相关商品或者服务,让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在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得到有关知名或者权威组织机构及其他消费者的认可并具有优势,对其宣传的内容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实,与事实不符,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款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其他方法是指下列行为:(六)其他虚假宣传行为。”之规定,已构成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整改并消除影响等综合因素考量,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