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市监处罚〔202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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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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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开江县中医院

类型:事业单位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423523902144

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淙城****

法定代表人:胡**

身份证号码:51302319*********

电话号码:1*********

2021年12月24日,根据“春雷行动2022”工作安排,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一行对开江县中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从当事人三楼设备科电脑“顶盛数字化医院信息管理平台”软件内提取了门诊收费明细(2020年1月15日-2020年7月15日、2021年5月21日-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0月24日-2021年12月24日)、全院收入统计明细(2020年1月15日-2021年10月21日)、住院部收费明细(2021年1月1日-2021年1月31日)。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收费明细中有收取病人“一次性腕带”、“疾病健康教育”“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项目费用的记录,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开江县中医院在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1.在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期间向部分住院病人收取一次性腕带费用。共计金额:8113.60元;

2.在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向部分非康复科和骨伤科住院病人收取“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用。共计金额:108927.00元。

3.在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期间向部分住院病人收取“疾病健康教育”费用。共计金额14352.00元。

上述金额共计131392.6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资质;

2.《现场笔录》1份及检查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事实;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登记变更表复印件、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资质的事实;

4.当事人住院部一次性腕带、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疾病健康教育三项费用明细电子数据刻录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一次性腕带、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疾病健康教育三项费用的事实;

5.开江县中医院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费用 药品)打印件13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在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12月24日期间,向病人收取“一次性腕带”、“疾病健康教育”“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项目费用及金额的事实;

8.康复科主管护师彭**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住院病人收取“一次性腕带”、“疾病健康教育”“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项目费用及金额的事实;

9. 彭**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10.妇产科护士长余*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住院病人收取“一次性腕带”、“疾病健康教育”“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项目费用及金额的事实;

11.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12.急诊科护士长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住院病人收取“一次性腕带”、“疾病健康教育”“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项目费用及金额的事实;

13.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14.内一科护士长孙*《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住院病人收取“一次性腕带”、“疾病健康教育”“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项目费用及金额的事实;  

15.孙*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16.内二科护士长曹*《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住院病人收取“一次性腕带”、“疾病健康教育”“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项目费用及金额的事实;

17.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18.骨伤科主管护师罗*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向住院病人收取“一次性腕带”、“疾病健康教育”“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项目费用及金额的事实;

19.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20.内三科护士长邓*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住院病人收取“一次性腕带”、“疾病健康教育”“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项目费用及金额的事实;

21.邓*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2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胡**的《询问笔录》1份及《开江县中医院违规收费统计表》1份,证明当事人向住院病人收取“一次性腕带”、“疾病健康教育”、“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项目费用及金额的事实;

23.《开江县中医院关于医疗服务收费的有关情况说明》(开江中医函〔2022〕3号)1份,证明当事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事实。

2022年3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184号,当事人限期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称:当事人因现阶段未进行精细化分科,针对病情危重及生活不能自理的卧床病人,需提前介入康复治疗,希望我局核减因治疗需要提前进行中医康复治疗的收费金额共计40656元。

经我局复核,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核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90736.6元(大写:玖万零柒佰叁拾陆元陆角)。

2022年3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开市监责退〔2022〕4号),责令当事人限期5日内将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90736.6元(大写:玖万零柒佰叁拾陆元陆角)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难以查找的,应当公告查找。拒不退还或者逾期未退还的部分,本局将依法予以没收。

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违法多收价款90736.6元(大写:玖万零柒佰叁拾陆元陆角)未能清退。

当事人开江县中医院向病人收取一次性腕带医用耗材费用的行为,违反了《达州市物价局达州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调整达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达市价费〔2005〕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的规定,应属于自立项目收费的违法行为。

开江县中医院向住院病人收取“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和“疾病健康教育”费的行为,违反了《达州市物价局达州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调整达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达市价费〔2005〕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六)项“采取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的规定,应属于扩大收费范围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给予开江县中医院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经营者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的规定,责令开江县中医院立即改正其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到期无法退还的多收价款90736.6(大写:玖万零柒佰叁拾陆元陆角)予以全额没收;

2.罚款181473.2元(大写:拾捌万壹仟肆佰柒拾叁元贰角)。

上述罚没款共计272209.8元(大写:贰拾柒万贰仟贰佰零玖元捌角)。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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