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江县钰玛软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ANUDW93
经营场所:开江县淙城街道**************
经营者:熊**
身份证号码:5*****************
2022年1月19日,根据“春雷行动2022”专项执法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进门左侧的柜子顶层上摆放有两块牌匾,牌匾内容为:1、文清墙布钰玛国际,展会推荐优秀品牌,国际墙纸/墙布/窗帘展览会大会组委会;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EC 2018ELP00803205,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钰玛国际配套辅料均采用最高标准的十环认证产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制发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主要从事窗帘、沙发套、墙布、地板销售、吊顶及整体家装、工装、软装销售服务。当事人店内陈列的两块牌匾均系2021年上半年重庆市贞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商标“钰玛”的商标权利人)向当事人发货时随货同行,后当事人将上述两块牌匾摆放于店内并沿用至今。对内容为“文清墙布钰玛国际,展会推荐优秀品牌,国际墙纸/墙布/窗帘展览会大会组委会”的牌匾,当事人未能提供国际墙纸/墙布/窗帘展览会大会组委会授予注册商标“钰玛”为展会推荐优秀品牌的有关证明材料;对内容为“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EC 2018ELP00803205,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钰玛国际配套辅料均采用最高标准的十环认证产品”的牌匾,经查证,取得该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均为江门市环瀛实业有限公司,并非当事人销售的注册商标为“钰玛”的系列商品的商标权利人重庆市贞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3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18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利用牌匾对其销售的商品对外宣传系展会推荐优秀品牌、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产品,本质上是为了扩大竞争优势、吸引消费者关注和购买相关商品或者服务,让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在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方面得到有关知名或者权威组织机构的认可,对其宣传的内容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实,与事实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已构成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整改并消除影响,当事人经营者系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等综合因素考量,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