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江县远通烤鸭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37566038055
经营场所:开江县任市镇******
投资人:杨*
身份证号码:51302119**********
2022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原材料及成品库房中存放有待用的纸质包装箱、礼品盒及产品塑料包装袋。该批包装物上印制有“十佳地方名吃”、“老字號”文字内容。在其经营场所摆放有一块“中国十佳地方名吃”的荣誉牌匾。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制发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荣誉牌匾及包装物上广告宣传用语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22年1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有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从事烤鸭及腌腊制品生产销售,系“杨远通 YANGYUANTONG”及“杨板鸭”文字及图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荣誉牌匾、产品外包装对外宣传其产品系“中国十佳地方名吃”、“老字號”,对其广告宣传内容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经查证,当事人获得的由中国名牌产品市场保护委员会、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颁发的“中国十佳地方名吃”荣誉称号,其颁发单位“中国名牌产品市场保护委员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的由北京市民政部门已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中国品牌调查统计中心”系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同时,当事人亦未申请并经有关认定机构认定为“老字號”。上述广告制作费用共计42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民政部官网内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身份证、广告制作费用票据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3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18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荣誉牌匾、产品外包装对外宣传其产品系“中国十佳地方名吃”、“老字號”,与事实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影响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考量,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240元(大写肆仟贰佰肆拾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