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市监处罚〔2022〕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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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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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开江县天仙殡仪服务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1723064482336P

住所:开江县新宁镇****    

法定代表人:杜**

身份证件号码:51302319**********

联系电话:1**********

2022年1月7日,根据“春雷行动2022”工作安排,本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天仙殡仪服务站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楼一楼服务大厅进门右手边墙上发现有《开江县天仙殡仪服务站收费公示》和《开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开江县民政局殡仪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开江发改〔2015〕23号)。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文件,并询问当事人,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遗体接运费项目与上下尸体费项目存在重复收费行为。

当事人涉嫌重复收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调查。

开江县天仙殡仪服务站于2012年1月1日开始营业,办理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主要提供殡仪服务。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殡仪服务有以下两类收费项目:

一、依据《关于我县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开江发改〔2015〕23号)文件,当事人属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共4项:

1、遗体接运费:普通殡仪车,按往返实际公里计算。10公里以内每车次60元,不足限额公里的,按限额公里计收:1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4.5元。遗体接运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通行费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发﹝2007﹞123号文件执行,即接运遗体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通行费按实际发生额另行收取。

2、骨灰存放费:自愿将装有骨灰的骨灰盒寄存在殡仪馆骨灰存放室的,按照每盒每年160元收取骨灰存放费,不足半年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收。

3、租用冷藏设备停放遗体服务费(指不占用灵堂停放遗体的):(1)使用大型冷藏设备停放遗体:每具每天300元;(2)使用冰棺停放遗体:每具每小时15元;

4.租用治丧场所收费(不足半天按半天计收,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收)

(1)豪华大厅:1280元/天:

(2)豪华中厅:900元/天

(3)豪华小厅:680元/天;

(4)经济型厅:480元/天。

二、当事人于2017年制定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开展有“上、下尸体每次”(230元/次-330元/次)、“守灵服务(含端骨灰上山)”(230元/天)、“穿衣每具”(380元/具)等共计24项收费项目,均按市场调节价制定费用并收取。

现已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2种违法行为:

一、自定标准收取遗体接运费

当事人在从事遗体接运过程中,其接运路线为“死者死亡场所-天仙殡仪服务站-通川区殡仪馆(火化场所)”,但当事人未按照《关于我县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开江发改〔2015〕23号)文件要求按往返实际公里数计算价格,而是以自定标准以白天700元/具、夜间960元/具的一口价对其遗体接运项目进行收费。

二、重复收取抬尸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一)殡葬服务应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之规定,抬尸费用应包含在遗体接运费内,当事人将抬尸费用制定为延伸服务,以“上、下尸体每次”(230元/次-330元/次)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属重复收费行为。

另查明,当事人每月核对销售账目后,将相关票据进行销毁,未按照执法人员制发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开市监限提〔2022〕7号)的要求提供材料,故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2.《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事实;

3.当事人指导价收费项目公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明码标价及自定标准收费的事实;

4.当事人开展延伸服务收费公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制定24项延伸服务费并重复收取抬尸费用的事实;

5.《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文件打印件1份,证明遗体接运费包含抬尸、消毒的事实;

6.《开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开江县民政局文件》(开江发改〔2015〕23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文件规定实行按往返实际公里收费而是自定标准收费的事实;

7.《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开市监限提〔2022〕7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销售台账及火化登记簿的事实;

8.当事人向客户开具的《四川省人民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收取运尸费为一口价的事实;

9.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重复收费的事实;

10.对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旷**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重复收费的事实;

11.旷**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12.对当事人工作人员孙**、刘**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重复收费的事实;

13.孙**、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2022年3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184号,当事人于2022年3月17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复核,决定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一、当事人提出加班费客观存在的事实,应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工作人员加班费用。在价格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制定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后,当事人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因加班费等其他因素造成成本上升,不能将其转嫁于丧者家属。

二、当事人从经营成本角度提出抬尸费不属重复收费行为,并不能作为不执行政府定价重复收费的原因。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文件规定,抬尸费应包含在遗体接运费内,而《关于我县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开江发改﹝2015﹞23号)为2015年制定,其价格标准按照现有物价水平,导致当事人存在经营困难情况,当事人应依法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价,而非擅自向丧者家属重复收取抬尸费用。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运送遗体未按往返实际公里收费而采用一口价收费及重复收取抬尸费用的行为,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五)项、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定,属自定标准收费及重复收费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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