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江县欣鸿糕点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2WA1Q0X
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新北街************
经营者:李**
身份证号码:5*****************
2022年2月14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市监食生发〔2022〕18号)工作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店内收银台旁的操作台上摆放有下列物品,外包装标识内容为:1、名称:“MERCK”食品级珠光粉;原产国:德国;净含量:5克;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21/01/15;有效期至:2024/01/14;使用范围:用于糖果、巧克力、马卡龙、糖花翻糖蛋糕、果冻、糕点、星空巧克力、慕斯淋面等产品装饰及产品包衣调色等,禁止直接食用。该珠光粉共1盒,盛装于透明塑料盒内,现场呈开封使用状态。2、品名:金箔;净含量:2g/瓶;生产日期:2018.9.20;保质期:永久;厂家:南京金顺金箔有限公司。该金箔共1瓶,盛装于透明塑料瓶内,现场呈开封使用状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2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2021年10月30日,一消费者在当事人处定购蛋糕一个,并要求在蛋糕上添加金箔(粉)进行装饰。当事人店内员工于当天从开江县荣生副食店购进“MERCK”食品级珠光粉一盒(净含量:5克),并将该珠光粉与店内以前购进的金箔作为原料用于该蛋糕的制作并销售,销售价148元,货值金额148元,违法所得1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有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3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2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当事人在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经营活动中,将金箔(粉)作为原料用于糕点制作并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无明显主观故意,涉案食品(蛋糕)查证数量1个,数量少。案件调查期间,未接到涉案蛋糕食品安全问题投诉和举报,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考量,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48元;
二、没收“MERCK”食品级珠光粉1盒、金箔1瓶;
三、罚款15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15148元(大写壹万伍仟壹佰肆拾捌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