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市监处罚〔2022〕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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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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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开江县鸿锐种植家庭农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723314510468B

住所:开江县广福镇*****

投资人:邓**

联系电话:1**********

2022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鸿锐种植家庭农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农场进大门左侧第一间办公室内及生产区域存放有329个大米外包装袋,外包装袋标识为:腾飛香米,产品名称:腾飞香米,产地:湖北荆门,等级:一级,执行标准:GB/T 1354,保质期:六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14208220410,净含量:25kg。在该农场生产区域的成品区存放有已生产加工完毕由上述包装袋包装的成品大米668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5日。经初步核查,上述成品大米均系外地企业委托当事人生产,外包装上“产地”项标注内容为“湖北荆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报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5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有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范围为谷物销售;谷物种植;粮食收购;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林产品采集;竹种植。2022年5月13日,当事人与沙洋县宏伟粮油加工厂签订了《大米产品委托代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交易买卖大米数量32吨,委托加工价格3400元/吨,价款108800元,当事人不负责销售,生产大米的配料稻谷由当事人在开江县当地收购,所使用的包装袋由沙洋县宏伟粮油加工厂提供。

当事人受委托生产加工的大米外包装标识内容均为:腾飛香米,产品名称:腾飞香米,产地:湖北荆门,等级:一级,执行标准:GB/T 1354,保质期:六个月(常温下),食品生产许可号:SC1014208220410,规格:净含量25kg。

2022年5月20日,我局委托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腾飞香米”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均符合GB/T1354-2018《大米》、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

截止2022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生产上述“腾飞香米”668袋,25公斤/袋,共计16.70吨。该批大米尚未交付给委托方沙洋县宏伟粮油加工厂,货值金额56780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抽样记录、检验委托书、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大米产品委托代加工合同、四川树信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机构及人员资质材料复印件,询问笔录、协助调查函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6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28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腾飞香米”系沙洋县宏伟粮油加工厂委托其生产加工,当事人(受委托方)与委托方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地市级,涉案大米包装袋由委托方提供,但该大米包装袋“产地”项标注内容为“湖北荆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已构成伪造产地的行为。

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积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违法行为时间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仅3天,涉案大米经抽样检验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涉及食品本身质量安全问题,且尚未交付购货方,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当前,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及经济发展形势影响,企业普遍面临生存、发展等诸多生产经营方面的实际困难,各级各部门亦相继出台一系列惠企纾困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惠企纾困政策措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充分体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对涉案大米外包装标识内容进行整改,不予没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对涉案大米外包装标识内容予以改正,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1356元(大写壹万壹仟叁佰伍拾陆元)。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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