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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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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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开江县新宁镇***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511***3D30*1

住所(住址):开江县淙城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颜**

2021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淙城街道**号的开江县新宁镇***卫生室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在该卫生室进门左手边货柜上的药品拆零区摆放有多个品规的药品,其中有一瓶:“王屋山冬凌草片”,已开封,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8日,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7日,规格(型号):0.26克/片,现场清点共计105片;在该卫生室进门左手边药品柜由上至下第二层摆放有一瓶品名“迪康四环素片”,已开封,生产日期:2019年11月23日,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2日,规格(型号)0.25克/片,现场清点共计137片,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1〕127号)。并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无异议。报经领导批准,于2021年12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颜**进行询问,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1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13日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开江县新宁镇***卫生室,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主要负责人:颜**,登记号:PDY000114-51172313D3001,有效期限:自2018年05月28日至2023年05月27日)。

另查明,颜**先后从大竹县合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药品“王屋山冬凌草片”、“迪康四环素片”。其中“王屋山冬凌草片”,购进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共购进10瓶,每瓶100片装,购进价格为4.2元/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迪康四环素片”购进时间为2020年1月12日,共购进1/瓶,每瓶1000颗装,购进价格为132/瓶,销售价格为0.15元/颗。至案发时,共查获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王屋山冬凌草片”下剩105片、“迪康四环素片”下剩137片。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药品使用记录,故上述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是否使用无法查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现能查明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共计25.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制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2021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五份,证明2021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4、对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事实;

5、颜**的身份证复制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6、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1〕127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强〔2022〕156号),证明我局对涉案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

7、《大竹县合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原件两张,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的时间、价格、数量等具体情况;

8、供货商“大竹县合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制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处购进药品的事实;

9、潘孝烈、李君、唐碟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制件各一份,证明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1﹞26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因管理不当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对药品进行养护检查,未对超过有效期药品进行清理,导致本案中所述的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仍存放于药房药柜内,且仍与在有效期内待使用的药品放置一处,在管理药品的使用环节存在失当和疏漏,存在安全隐患。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危害后果轻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应当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劣药“王屋山冬凌草片”105片、“迪康四环素片”137片;

2、处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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