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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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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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达州市**餐饮有限公司开江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A67N**W

住所(住址):开江县新宁镇城**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

2022年1月10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城**号程**经营的达州市**餐饮有限公司开江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该店操作间的冰柜里发现有进口冷冻食品:1.冷冻去骨肥牛,等级:不分级,工厂注册代码:45471,生产批号:202107、202109,原产地:美国,其中生产批号为202107冷冻去骨肥牛3包,生产批号为202109的冷冻去骨肥牛1包,另外一包冷冻去骨肥牛包装上无任何标签信息,共计5包,执法人员现场称重,共计21.097千克。2.冷冻牛肉去骨肋条,原产地:俄罗斯布良斯克州维戈尼奇区,生产商:LLLbyyansk meat com pany,工厂注册号:RU-U32/F003256,批号:20.04.21,生产日期:20.04.21,保质期至:20.04.23,共计1包,执法人员现场称重,共计2.361千克。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进口冷冻食品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和进货票据,但未能提供该批货物进入本行政辖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出入仓证明材料。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该批货物依法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市监强制[2022]139号),并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无异议。报经领导批准,于2022年1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办理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营项目为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经营者程**接受询问时陈述:当事人于2022年1月10日在成都海霸王食品物流园郫都区一牛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冷冻去骨肥牛”原产地:美国,数量:27.32千克,购进价格86元/千克,从伍牛府商贸(沈阳)有限公司购进“冷冻牛肉去骨肋条”,原产地:俄罗斯布良斯克州维戈尼奇区,共计1包,执法人员现场称重,共计2.361千克,购进价格140元/千克,上述进口冷冻食品购回后就置于店内冰柜里作经营使用。截止2022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时,上述“冷冻去骨肥牛”已销售6.223千克,销售价120元/千克,下剩21.097千克,“冷冻牛肉去骨肋条”未销售,共计1包,计2.361千克,上述冷冻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891.64元,违法所得211.5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月10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3、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5、程**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其授权委托鄢**在2022年1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6、程**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冷冻食品未进入开江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事实;

7、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鄢**在2022年1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8、涉案进口冷冻食品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批货物已办理进口相关手续并采取部分防疫措施的事实;

9、食品销货清单(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进口冷冻食品的来源、数量、价格的事实;

1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2022]139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强[2022]16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进口冷冻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11、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处购进食品的事实;

12、案件承办人员潘孝烈、李君、唐碟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3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1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经营活动中未严格执行《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加快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川疫指发[2021]12号)和《达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达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号)的要求,未从严落实防控举措,对购进、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提前申报并先行进入开江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产品信息查验、全面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危害后果轻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应当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涉案进口冷链食品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齐全,运抵我县前该批货物手续齐全。2022年1月11日,该批货物经开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采样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同时,经开江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预防性全面消毒后取得出仓证明,处于合法安全状态。本着优化营商环境,审慎包容监管的原则,对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不予没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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