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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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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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开江县**美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MA65**MR1B

住所(住址):开江县新宁镇**街**号

经营者:朱**

2021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街**号朱晓琴经营的开江县**美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店进大门左侧第一个货架上,从上向下第二层发现有商品标签上标注有“商品名称;德国小洋甘菊唇膏,售价29.9元/支,共计三个”。在紧邻的第二个货架上,从上向下第二层发现有商品标签上标注有“1.鲜肌之迷胎盘素洗面奶,售价699元/盒,共计三盒,2.鲜肌之迷骨胶原蛋白面膜,售价398元/盒,共计六盒”。在紧邻的第三个货架上,从上向下第三层发现有商品标签上标注有“1.吉野园净透零点素颜霜,售价368/个,共计2个,2.吉野园化妆水,售价268元/个,共计1个。上述商品均无中文标签。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1]**号)、《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强〔2022〕**号)。并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无异议。报经领导批准,于2022年1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开江县**美妆店成立于2021年7月1日,经营面积35平方米。办理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生活美容服务服务。据当事人管理人员朱**接受询问时陈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18日从广州市富宝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购进“德国小洋甘菊唇膏”6支,购进价格18/支,销售价29.9元/支,“鲜肌之迷胎盘素洗面奶”6盒,购进价195/盒,销售价699元/盒,“鲜肌之迷骨胶原蛋白面膜”6盒,购进价格178/盒,销售价398元/盒,“吉野园净透零点素颜霜”6支,购进价格98/支,销售价368/个,“吉野园化妆水”6支,购进价格68/支,销售价268元/支,上述进口化妆品购进后就置放在店内对外销售。截至到案发时,上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德国小洋甘菊唇膏”下剩3支,货值金额89.7元,“鲜肌之迷胎盘素洗面奶”下剩3盒,货值金额2097元,“鲜肌之迷骨胶原蛋白面膜”下剩6盒,货值金额2388元,“吉野园净透零点素颜霜”下剩2支,货值金额736元,“吉野园化妆水”1支,货值金额268元,上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5578.7元,违法所得3627.7元。上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当事人限期无法提供打折销售的相关资料,办案人员不予采纳当事人打折销售上述进口化妆品的事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2021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七份,证明2021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管理人员朱**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事实;

   5.《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其当事人委托管理人员朱**全权处理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相关事宜;

    6.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7.朱**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8.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时查验了供货商主体资格证照的事实;

   9 .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进口化妆品的事实;

10.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1〕**号)、《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强〔2022〕**号)证明我局对涉案化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事实;

    11.《化妆品进货台账》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验货查验的事实;

12、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开市监限提〔2022〕**号,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提供销售化妆品打折限期提供材料的事实;

13.潘**、李**、唐**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3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5 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应当对当事人违法行作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5 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

2、没收违法所得3627.7元;

3、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8627.7(大写:捌仟陆佰贰拾柒元柒角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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