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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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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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开江县**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A62HQ**34

住所(住址):开江县新宁镇**号

经营者:颜**

2021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君、唐碟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号颜**经营的开江县**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出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所售商品均未明码标价,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21﹞669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9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2021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报经领导批准,于2022年1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8年5月16日开始在开江县新宁镇**号从事食品零售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1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就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向当事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2021﹞669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9前改正上述行为,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2021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二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二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12月20日、2021年12月30日对现场进行检查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事实;

4.对经营者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事实;

5.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6.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21﹞669号),证明我局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事实;

7.案件承办人员李君、唐碟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两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均由证据提供者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予以确认。                                     

    本局于 2022年3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5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危害后果轻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应当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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