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江县***鲜活水产品门市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泥鳅案
当事人:开江县***鲜活水产品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
经营场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新宁镇****
经营范围:鲜活水产品销售
2021年9月29日,我局收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1A16949),报告显示当事人2021-08-25购进的泥鳅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并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同时对其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该批泥鳅已销售完毕。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过程、结果、检验方法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涉嫌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泥鳅,报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开江县***鲜活水产品门市于2017年10月25日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鲜活水产品销售。2021年8月25日当事人以24元/千克的价格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商贸市场***号门市的廖**处购进该批次泥鳅2.6千克后,以32元/千克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抽样人员。该批次不合格泥鳅货值金额共计83.2元,违法所得20.8元。
上述事实,主要以下证据证明:
1、开江县殷**鲜活水产品门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营业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抽检及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对其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3、《检验报告》(№:SP2021A1694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C2151000000393724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7242)、《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开市监检告字﹝2021﹞28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开江县殷**鲜活水产品门市销售的泥鳅不合格及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4、《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21﹞29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泥鳅的事实;
5、开江县殷**鲜活水产品门市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泥鳅的事实;
6、殷**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7、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抽样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检验资质;
8、2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执法资格。
2021年12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2021〕2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开江县***鲜活水产品门市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无从重从轻情节,对其进行一般处罚。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8元;
二、处罚款7400元。
共计罚没款7420.8元整(大写柒仟肆佰贰拾元捌角)。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