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冷冻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链食品案(开市监处罚〔2021〕258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3-23
点击数:人次

​​案件名称:开江县***冷冻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链食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冷冻食品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

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

经营范围:水产品,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经营者:***

2021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商贸中心的开江县***冷冻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冷冻仓库内发现有下列产品:①产品名称:富贵花开馒头(速冻面米制品);商标:鑫攀;净含量:300g;制造商:眉山市东坡区攀攀速冻食品厂;地址: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万光村4组;食品产地:四川省眉山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51140200019;产品执行标准:GB 19295;生产日期:见包装袋喷码处;保质期:12个月;包装袋喷码日期:20201201;数量:19袋②品名:原味猪肚;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451162200071;执行标准:SB/T 10379;储存条件:-18℃保存;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重量:260克/袋;产地:四川省广安市;制造商:武胜县丰瑞食品有限公司;厂址: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城东商贸新区(中滩工业园内);包装袋喷码:生产日期2020年11月06日;数量:1袋。上述冷链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冷链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1年12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于2007年08月17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在开江县新宁镇商贸中心经营开江县***冷冻食品店,经营范围为水产品,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2021年2月11日当事人从开州区**冷冻食品经营部分别以35元/件的单价购进2件共计40袋富贵花开馒头,以310元/件的单价购进1件共计40袋原味猪肚后,分别以2.5元/袋的销售价格销售出去19袋富贵花开馒头,以13元/袋的销售价格销售出去39袋原味猪肚。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剩余21袋富贵花开馒头和1袋原味猪肚,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无法确定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是否卖出,故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冷链食品货值金额为65.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链食品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2021﹞628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期﹝2022﹞285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解﹝2022﹞289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链食品及我局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的冷链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冷链食品的事实;

5、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6、当事人供货商开州区**冷冻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当事人购进涉案冷链食品的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2022年3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1〕25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富贵花开馒头21袋和原味猪肚1袋;

2、处罚款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3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