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江县梅家乡***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当事人:开江县梅家乡***村卫生室
类型:医疗机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0062-***
地址:开江县梅家乡***村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
法定代表人:黄**
2021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梅家乡***村的开江县梅家乡***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在当事人药房左侧靠墙从外至内第2个药品柜从上往下数第4层内侧发现1瓶妙手维生素B2片,产品信息如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2021202;规格:5毫克;数量:1000片/瓶;产品批号:20181220;生产日期:2018/12/07;有效期至2021/11;生产商: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清点,该瓶维生素B2片下剩296片。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1年12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开江县梅家乡***村卫生室于2019年10月28日核准登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9年1月28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从四川**药业有限公司以13.50元/瓶的单价购进1瓶5mg*1000片的维生素B2片,同时保存了购进票据,后使用了其中的704片,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下剩296片维生素B2片,已超过有效期。因当事人未建立药品使用记录,无法确定在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是否使用,故认定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维生素B2片货值金额3.99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2021﹞631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期﹝2022﹞288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解﹝2022﹞292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及我局执法人员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对开江县梅家乡***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黄**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5、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6、《四川**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的事实;
7、梅家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黄**家庭情况困难的事实;
8、《开江县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续办登记表》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家庭成员常年慢性病,家庭困难的事实。
2022年3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1〕274号)。当事人于2022年3月17日向我局书面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希望进一步减轻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认真复核后,同意当事人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维生素B2片符合上述情形,属于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3.996元,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仍显较重,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家庭因慢性疾病生活困难,坚持在村村卫生室为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维生素B2片296片;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