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开市监处罚〔2022〕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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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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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开江县**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副食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

经营场所:开江县新宁镇**村*组**号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卷烟、雪茄零售。

经营者:杨**

2022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村*组**号的开江县**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左侧第二个货架底层发现有下述产品:品名:胖三香菇下饭酱(多用途);净含量:268g;执行标准:DB50/021;生产许可证:SC10350011211333;保质期:15个月;生产日期:见瓶盖;生产厂家:重庆石三郎食品有限公司;产地:重庆市渝北区;厂址: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石鞋村一组工业园;瓶盖印有日期:2020/04/07;数量:2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1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开江县**副食店成立于2017年8月11日,于2019年年11月05日登记获取《营业执照》在开江县新宁镇**村*组**号经营,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卷烟、雪茄零售。2020年10月当事人的供货商开江县**副食门市放了2瓶胖三香菇下饭酱(多用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进行售卖,销售价格为7元/瓶。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截至执法人员2022年1月11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2瓶胖三香菇下饭酱(多用途)均未售出,且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未建立购销记录,无法证明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是否销售。结合案情,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2022﹞635号)、《扣押物品处理告知书》(开市监扣告﹝2022﹞140号)、《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开市监扣决﹝2022﹞140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对当事人经营者杨**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5、当事人经营者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6、当事人供货商开江县**副食门市《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查验供货商资质的事实。

2022年3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14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胖三香菇下饭酱(多用途)2瓶;

3、处罚款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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