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梁**家电门市销售未检验的商品案(开市监处罚〔202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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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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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开江梁**家电门市销售未检验的商品案

当事人:开江梁**家电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梁**

经营场所:开江县***号

经营范围:五金销售,家电销售及维修

2022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江县***号的开江梁**家电门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左侧的第二个铁架下方发现有1圈塑料软管,长度12米,软管上每间隔1米印有信息“华*烤火炉专用燃气管 8/9/10M 2021071600:53”,无其他产品信息。当事人销售的塑料软管不符合GB 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规定“软管上连续长度每隔300mm或单根软管至少表示以下内容:a)产品名称、规格;b)制造商名称或缩写;c)产品标准号;d)制造季度和年份;e)使用期限”。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2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开江梁**家电门市成立于2008年12月4日,于2019年5月10日登记获取《营业执照》在开江县**号经营,经营范围为五金销售,家电销售及维修。2021年12月当事人从一个路过的游摊以1.2元/米的单价购进40米华*烤火炉专用燃气管,截取其中一段约20米管道连接喷水枪和水龙头接头用于洗车,免费赠与朋友一段约10米左右管道用于洗摩托车用,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一段管道长度约12米。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燃气管无检验合格证明,因当事人未建立购销记录,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燃气管道,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当事人销售未检验的商品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2022﹞637号)、《扣押物品处理告知书》(开市监扣告﹝2022﹞213号)、《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开市监扣决﹝2022﹞213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检验的商品的事实;

4、对当事人经营者梁**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销售未检验的商品的事实;

5、当事人经营者梁**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6、当事人使用涉案燃气管制作洗车用水管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该管道用于洗车的事实。

2022年3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2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未检验的商品的违法事实。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重从轻处罚的情形。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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