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开府复决字〔2022〕25号)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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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阳如伦。

申请人:陈道见。

被申请人:开江县任市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2年9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并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四川省开江县任市镇新庙村村民,在本村建有合法房屋,因“开梁高速项目(四川段)”建设需要,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项目合法性,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被申请人以EMS邮寄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快递单号: 12943798714953),申请内容为申请人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及补偿明细。根据邮件追踪记录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7月15日签收上述快递。然而,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已超过20个工作日仍然没有给予申请人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之相关规定,特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开江县人民政府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一是新庙村在征地拆迁工作开展前,已对开梁高速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和《开梁高速项目(四川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均在村公示栏进行了公示;二是对《开梁高速项目(四川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院坝会的方式进行了政策宣讲,院坝会召开地点在阳如伦家中;三是被申请人在2022年7月15日收到阳如伦、陈道见申请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后,于2022年8月18日以邮寄的方式把《开梁高速项目(四川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邮寄给了阳如伦和陈道见本人;四是开江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28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对《开梁高速项目(四川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了公示。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3日,申请人阳如伦、陈道见以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开江县任市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快递单号:12943798714953),申请内容为申请人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及补偿明细。7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月17日,被申请人以中国邮政EMS的方式(快递单号:1236455173854)向申请人邮寄了《开梁高速项目(四川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8月1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资料。9月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超过20个工作日仍然没有给予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任何答复为由,向本机关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资料。9月6日,本机关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资料。9月7日,本机关向申请人邮寄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开府复补字〔2022〕7号)。9月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资料。10月25日,被申请人分别向阳如伦和陈道见当场送达了《开江县任市镇人民政府关于阳如伦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书》及《开梁高速(四川段)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开江县任市镇人民政府关于陈道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书》及《开梁高速(四川段)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协议内容含有房屋的补偿明细。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国邮政EMS单据照片(邮件单号:12943798714953)及快递签收流程照片、中国邮政EMS单据照片(邮件单号:1236455173854)及快递签收流程、开江县中国邮政快递有限公司快递员楚雯茹的情况说明、《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开府复补字〔2022〕5号)、中国邮政EMS单据照片(邮件单号:1275996180754)及快递签收流程照片、《开江县任市镇人民政府关于阳如伦、陈道见提出我镇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情况报告》(开任府〔2022〕131号)、《开梁高速项目(四川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开江县任市镇人民政府关于阳如伦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书》、《开江县任市镇人民政府关于陈道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书》、《开梁高速(四川段)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份(被拆迁人:阳如伦、陈道见)、送达回执2份(阳如伦、陈道见)、开江县任市镇人民政府当场送达相关告知书和协议给阳如伦和陈道见的现场照片2份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和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据上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法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延长答复期限,属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但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分别向阳如伦和陈道见当场送达了《开江县任市镇人民政府关于阳如伦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书》及《开梁高速(四川段)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开江县任市镇人民政府关于陈道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告知书》及《开梁高速(四川段)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协议内容含有房屋的补偿明细。综上所述,虽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但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再次履职已无实际意义,因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开江县任市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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