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开江****百货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723****AB2C
住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晨光路2号****号门市
经营者:袁***
身份证件号码:51302919********25
联系电话:15760****99
2021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罗喜、桑子华、张德华、刘兴丽在位于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晨光路2号****号门市的开江****百货门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市玻璃正门对面货架从下至上第一层左侧有化妆品云雾薄透四宫格蜜粉-自然色/紫粉色(生产商及地址:广州造梦师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象山村永星路9号,合格:ZMSO0427,2022/04/26),未标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净含量等标签内容,共计37盒。在玻璃门正面货架背面从下至上第三层、第四层发现玩色恋爱润色修颜BB霜(委托方地址:义务智库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259号,委托方及地址:广州市诗盈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花都区花东镇永塘路23号1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413,净含量:60g、批号;180
91201,限用日期:2021.09.11)及玻璃门右侧货架上发现有约会女王BB霜(生产许可:粤妆20160312;生产批号:HS16005001;限用日期:EXP:2021/04/25)等24个品规【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171号)】的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2021年12月24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检查全程由受委托人贾**陪同,并签字确认。2021年12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店管理者贾**和营业员张**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1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开江****百货门市于2021年5月1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袁**,因袁**本人长时间不在开江,未参与该店的经营管理,实际负责该店的管理、经营及采购活动是贾**。12月24日袁**出具了《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实际管理经营者贾**全权接受调查、提供资料、确认资料、签收法律文书、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放弃)听证等相关权限。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玩色恋爱润色修颜BB霜等24个品规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未标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净含量等内容的化妆品云雾薄透四宫格蜜粉-自然色/紫粉色均是从义务智库贸易有限公司购进。
云雾薄透四宫格蜜粉-自然色/紫粉色购进数量48盒,销售价格29.0元/盒,至2021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下剩数量37盒,货值金额为1392.0元,违法所得为319.0元。
多效美颜修容膏(自然色 象牙色)购进数量24盒,售价是35.0元/盒,下剩数量22盒;山羊奶薰衣草修护润泽护发素购进数量12瓶,售价是19.0元/瓶,下剩数量7瓶;海洋季风保湿身体乳购进数量6瓶,售价是15.0元/瓶,下剩数量2瓶;雪花磁石气垫粉底膏-象牙色购进数量12盒,售价是39.0元/盒,下剩数量11盒;水感透亮CC霜购进数量24盒,售价是19.0元/盒,下剩数量19盒;约会女王BB霜(自然色)购进数量24盒,售价是19.0元/盒,下剩数量14盒;玩色恋爱润色修颜BB霜(自然色)购进数量24盒,售价是25.0元/盒,下剩数量17盒;光影戏法双头修饰笔购进数量24盒,售价是19.0元/盒,下剩数量22盒;滋润保湿唇釉-炫彩橘购进数量12盒,售价是19.0元/盒,下剩数量5盒;迷人丰彩唇釉购进数量12盒,售价是15.0元/盒,下剩数量10盒;美目眼线液-黑色购进数量24盒,售价是19.0元/盒,下剩数量21盒;自然立体眉粉购进数量24盒,售价是15.0元/盒,下剩数量15盒;唇在感绒雾口红哑光购进数量24盒,售价是20.0元/盒,下剩数量19盒;双头修容棒(白色 浅咖)购进数量12盒,售价是15.0元/盒,下剩数量6盒;双头修容棒(白色 深咖)购进数量12盒,售价是15.0元/盒,下剩数量8盒;小精灵口红购进数量24盒,售价是15.0元/盒,下剩数量13盒;玩色恋爱口红购进数量36盒,售价是20.0元/盒,下剩数量27盒;滴管粉底液(纸色)购进数量6盒,售价是29.0元/盒,下剩数量3盒;水漾莹润釉光唇膏购进数量36盒 ,售价是19.0元/盒,下剩数量32盒;魅惑眼影笔购进数量72盒,售价是10.0元/盒,下剩数量68盒;约会女王口红购进数量36盒,售价是20.0元/盒,下剩数量9盒;豆蔻少女双头修容棒购进数量24盒,售价是19.0元/盒,下剩数量19盒;美丽约会口红(3支装)购进数量12盒,售价是29.0元/盒,下剩数量10盒;雾面迷情唇釉购进数量12盒,售价是19.0元/盒,下剩数量7盒。以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6765.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无法固定已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证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视频光盘拷贝各1份,证明2021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
3.云雾薄透四宫格蜜粉-自然色/紫粉色外包装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
4.当事人门市内A4纸广告“临期特惠买一送一 ”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产品超过使用期限后还在经营的事实;
5.对贾**《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
6.对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
7.袁**、贾**、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
8.当事人提供供货商义务智库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情况打印件6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云雾薄透四宫格蜜粉-自然色/紫粉色)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玩色恋爱润色修颜BB霜等24个品规)购进渠道合法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云雾薄透四宫格蜜粉-自然色/紫粉色成品检验报告打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云雾薄透四宫格蜜粉-自然色/紫粉色化妆品质量合格的事实;
10.向当事人制发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1〕171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11.两名办案人员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两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予以确认。
2022年2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1〕24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应当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应当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5月13日办理《营业执照》开始从事经营活动至2021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有其他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提供了其经营的上述化妆品的供货方相关资质、化妆品备案情况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检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对当事人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云雾薄透四宫格蜜粉-自然色/紫粉色37盒;
2.没收违法所得329.0元(大写:叁佰贰拾玖元);
3.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万元)。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玩色恋爱润色修颜BB霜等24个品规的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计386盒;
2.罚款120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
对当事人的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综述如下: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云雾薄透四宫格蜜粉-自然色/紫粉色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玩色恋爱润色修颜BB霜等24个品规,共计423盒;
2.没收违法所得329.0元(大写:叁佰贰拾玖元);
3.罚款220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22329.0元(大写:贰万贰仟叁佰贰拾玖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