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市监处罚〔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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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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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开江县***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8W                       

住所:开江县新宁镇******底楼8号                     

经营者:肖 **    

身份证件号码:51068219******46     

2021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罗喜、刘兴丽对位于开江县新宁镇******底楼8号的开江县***美容店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门市进门从外至里第四张床旁边操作人员使用的操作架上发现有化妆品“五分钟快速唇贴”(卫生许可证:GD.FDA(2007);卫妆准字:29-XK-2918;生产许可证:XK16-1068266;执行标准QB/T2874;12片装;用法;注意事项;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见打印;数量:3盒零2片),其外包装未标注该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等内容。同时还发现该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编号格式不正确,质量可疑。执法人员在最里间仓库的货架上发现有叠放整齐的盒装睫毛(数量:蓝色盒装276盒,粉色盒装57盒,绿色盒装11盒,白色盒装22盒,黑色盒装13盒),共计379盒,其包装上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标识。经核实,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化妆品“五分钟快速唇贴”标签上的生产许可证格式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第七条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妆 年份(阿拉伯数字) 流水号(阿拉伯数字))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3盒零2片“五分钟快速唇贴”及379盒盒装睫毛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开市监限提〔2021〕25号),要求当事人提供其经营的化妆品“五分钟快速唇贴”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注册证或备案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该店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2022年1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肖**及洪**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使用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1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开江县***美容店于2020年9月2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肖**,其全权负责该店的经营及采购活动。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在淘宝网上购进4盒“五分钟快速唇贴”(实际规格为2片/袋,6袋/盒),其外包装标签上生产许可证的格式为:卫生许可证:GD.FDA(2007);卫妆准字:29-XK-2918;生产许可证:XK16-1068266,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第七条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妆 年份(阿拉伯数字) 流水号(阿拉伯数字))之规定的情形,属已作废的生产许可证。同时,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限期之内不能提供该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化妆品备案情况,出厂检验合格证等任何证明材料,而且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无生产企业及生产厂址,执法人员无法对该化妆品进一步开展协查工作。综上所述,我局判定上述化妆品“五分钟快速唇贴”为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五分钟快速唇贴”的购进价格为22.6元/盒,其主要用于为顾客敷唇,未单独收取费用。至2021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五分钟快速唇贴”还下剩3盒零4片,货值金额为76.84元。因当事人使用上述“五分钟快速唇贴”未收取费用,故违法所得为0.0元。

当事人通过淘宝及微信联系供货商,购进400盒上述盒装睫毛(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标识),购进价格为20.0元/盒,当事人未对上述盒装睫毛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上述产品的合格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盒装睫毛主要用于为该店的顾客嫁接睫毛,每盒可以为2人做嫁接睫毛服务,收取费用48.0/人。至2021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盒装睫毛还下剩379盒,货值金额3638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证明2021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的事实;

3.现场检查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1份,证明2021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的事实;

4.对肖**《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的事实;

5.肖**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6.对洪**《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的事实;

7.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8.向当事人制发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1〕217号),证明我局对涉案批次化妆品和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事实;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化妆品“五分钟快速唇贴”外包装上生产许可证已作废的事实;

10.两名办案人员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两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予以确认。

2022年2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规定的情形,应当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规定的情形,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的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的情形,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应当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下剩的化妆品“五分钟快速唇贴”3盒零4片;

3.罚款241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壹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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