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四川浩欣线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当事人:四川浩欣线缆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69628838X0
经营场所:四川开江********************
法定代表人:朱**
身份证件号码:51302319**********
联系电话:1*********
2021年10月16日,我局收到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AJD221Z00855、产品名称:“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生产日期/批号:2020年8月4日、型号规格:60227IEC01(BV)450/750V 1 c 1.5mm2、检验结论标明:经抽样检验,导体电阻(20℃)项目不符合 GB / T 5023.3-2008/IEC 60227-3:1997标准,依据 SCSG - ZY —208—2021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1份;2021年10月20日又收到该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AJD221Z00857的《检验检测报告》(产品名称:“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商标:/、生产日期/批号:2020年9月13日、型号规格:BVR450/750V 1 c 6.0mm2、检验结论标明:经抽样检验,导体电阻(20℃)项目不符合 JB / T 8734.2-2016/标准,依据 SCSG - ZY —208—2021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1份,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10月19日和2021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编号:川市监省抽(2021)013762、川市监省抽(2021)013763),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在接到告知书15日内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执法人员开展了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不合格报告后处置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未发现上述抽检同批次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当事人对被抽样品的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检验结果等事项在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15日内)未向组织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认定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无异议,认可检验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1月1日,经本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四川浩欣线缆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0年8月4日生产规格为60227IEC01(BV)450/750V 1 c 1.5mm2“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20圈,生产成本价格66.43元/圈,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以69.76元/圈的价格销售至四川省平昌县同州办事处新平街西段谢代永处; 2020年9月3日生产型号规格:BVR450/750V 1 c 6.0mm2“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10圈,生产成本价格298.54元/圈,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3日以313.47元/圈的价格销售7圈至谢代永处,另外3圈自检不合格报废。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两个批次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经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2021年10月19日和2021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2次向当事人出具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规格型号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对涉案产品实施召回。当事人知悉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同型号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找出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公司新进员工较多,在生产过程中新进检验人员对挤出绝缘时测量电阻合格,成圈包装之后忽略电阻测试,造成了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批次“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实施了召回措施,其中召回型号规格:60227IEC01(BV)450/750V 1 c 1.5mm2“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12圈、生产型号规格:BVR450/750V 1 c 6.0mm2“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5圈,当事人对召回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进行了销毁处理。
上述不合格型号规格为“60227IEC01(BV)450/750V 1 c 1.5mm2”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共20圈,货值金额20圈 c 69.76元/圈=1395.2元、型号规格为“BVR450/750V 1 c 6.0mm2”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共生产10圈,报废3圈,售出7圈,货值金额7圈 c 313.47元/圈=2194.29元,货值金额总计3589.49元。型号规格为“60227IEC01(BV)450/750V 1 c 1.5mm2mm”的电缆电线违法所得26.64元[(销售数量-召回数量) c 销售单价-(销售数量-召回数量) c 生产成本价格)]即(20-12)圈 c 69.76元/圈-(20-12) c 66.43元/圈=26.64元;型号规格为“BVR450/750V 1 c 6.0mm2”的电缆电线违法所得29.86元[(销售数量-召回数量) c 销售单价-(销售数量-召回数量) c 生产成本价格)]即(7-5)圈 c 313.47元/圈-(7-5) c 298.54元/圈=29.86元,违法所得总计5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用于证明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2.对四川浩欣线缆有限公司质量技术部主管黄**的《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事实及细节;
3.当事人提供的《法人委托书》原件1份,用于证实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具备合法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事实;
4.黄**、朱**、汪**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6.《检验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AJD221Z00855、AJD221Z00857)、检验结论告知书回执(川市监省抽〔2021〕013762号、川市监省抽〔2021〕013763号)及送达回证各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被判定为不合格及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验报告》的事实;
7.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82320110001)复印件,证明检验单位拥有合法资质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束丝绞线生产记录、印字轮发放使用记录、挤塑生产记录、成圈记录表合格证发放记录、四川浩欣线缆有限公司销售单、报废出库单及“关于浩欣BVR-6两段线处理事宜”联络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的日期、数量、金额以及报废3圈BVR-6电线的事实和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四川浩欣线缆有限公司电线成本统计表》1份,证明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的成本价格;
10.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11.执法人员提供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21〕755号、开市监责改字〔2021〕756号)2份,用于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并对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实施召回的事实;
12.当事人提供的《四川浩欣线缆有限公司产品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自检的事实;
13.当事人提供的《电线产品抽查不合格项整改报告》、《四川浩欣线缆有限公司不合格品纠正预防措施单》、《四川浩欣线缆有限公司关于谢代永销售不合格电线产品的召回通知》、《四川浩欣线缆有限公司退货单》,证明当事人查找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整改情况及召回涉案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情况的事实;
14.当事人提供的《四川浩欣线缆有限公司不合格品处理单》、处理照片,证明当事人对召回的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进行销毁处理的事实;
15.当事人提供的《四川弘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电线电缆检测报告》(检测编号:JZJN26-202100075、JZJN26-202100076)及《四川浩欣线缆有限公司产品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将后续生产的产品送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事实;
16.当事人提供的四川弘皓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2E16P1P)《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证书编号:川建(检)字第320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62301060096),证明检验单位拥有合法资质的事实。
2022年1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1〕22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6.5元(大写:伍拾陆元伍角)
2.罚款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8056.5元(大写:捌仟零伍拾陆元伍角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