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于**无证无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
类 型:自然人
经营场所:开江县普安镇**************
身份证号码:51302319**********
联系方式:1**********
2021年12月14日,我局收到四川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小卖部进行了现场检查,该门市面积约40个平方,现场未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执法人员发现在进大门右侧靠墙摆放有两个商品成列架,靠右侧存列架由上至下第二层摆放待销售的“统一阿萨姆岩盐芝士”奶茶饮料2瓶(净含量:450毫升、制造商: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3月25日、2020年12月25日各一瓶、保质期:9个月)超过了保质期,在靠左侧存列架由上至下第四层摆放待销售的“达利园”瑞士卷4包、底层柜内摆放2包(净含量:200克(10枚)、制造商:达利食品集团、生产日期:2021年5月25日、保质期:6个月)超过了保质期。当事人涉嫌无证无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2021年12月27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2021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要求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致其摆放在食品货架上销售的“统一阿萨姆岩盐芝士”奶茶饮料2瓶、“达利园”瑞士卷6包超过了保质期。上述食品是当事人从开江县宜简超市超市购进,“统一阿萨姆岩盐芝士”奶茶饮料的销售价格是4元/瓶,“达利园”瑞士卷的销售价格是5元/包。因当事人无进销货台账,也不能提供购销凭据和记录,无法核实具体购进和销售了多少食品,也无法核实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售出了多少。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当事人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合计3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食品并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对当事人于礼浪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食品并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及细节;
3.于礼浪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于礼浪身份信息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小卖部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时间、场所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7EYX9568)、《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开普餐(2022)00000016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整改的事实;
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照打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及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食品并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022年3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21〕26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备案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保存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给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且经营场所面积40个平方,符合《达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第三条“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门店或从事即时制作并提供就餐场所的微型餐饮店;、(三)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含),县(市、区)城区建制规划内食品小经营店经营面积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含);”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应认定当事人为食品小经营店,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备案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统一阿萨姆岩盐芝士”奶茶饮料2瓶、“达利园”瑞士卷6包;
3、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