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江县普安镇谭家嘴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当事人:开江县普安镇谭家嘴村卫生室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 PDY000133-51172313D3001
地 址:开江县普安镇****
法定代表人:吴**
身份证号码:51302319**********
联系方式:1**********
2021年12月27日,根据“春雷行动-2022”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普安镇谭家嘴村卫生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进门右侧第一个货架发现有待使用的“复方嗜酸乳杆菌片”1板(生产商: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格:0.5克、包装:铝塑包装,6片/ c 2板、生产日期:2019.10.18、有效期至:2021.09、批号:20191017.0205)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予以扣押,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1〕549号)和财物清单(文书编号:549)。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2021年12月31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吴仁明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于2022年1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3月8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于2021年2月26日从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复方嗜酸乳杆菌片”25盒,其中批号为“20201104”,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的20盒,单价为19.50元/盒。批号为“20191017”,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的5盒(生产商: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格:0.5克、包装:铝塑包装,6片/ c 2板、生产日期:2019.10.18、有效期至:2021.09、批号:20191017.0205),以赠予方式的0.01元/盒的价格购进,使用价格24元/盒,当事人索取了进货发票和供货商资质。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复方嗜酸乳杆菌”1板已超过有效期,仍放于其经营场所内使用。
另查明,当事人在药品使用过程中未建立使用记录,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是否使用无法查清,现能查明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1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及细节;
3.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吴仁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吴仁明身份信息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2份,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系正规合法渠道购进及购进数量、价格的事实;
6.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照打印件12张和摄像光盘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7.执法人员出具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1〕207号)、《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强〔2022〕307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623号),证明我局依法对超过有效期药品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的事实。
2021年2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1〕28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已构成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应当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为初次违法,药品数量仅有6片,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事实,积极提供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复方嗜酸乳杆菌”1板;
2.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