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市监处罚〔202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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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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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开江县羊洋阳便利店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儿童用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羊洋阳便利店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ABCD45C

经营场所:开江县普安镇*******

经营者:曾*

联系电话:1**********

2022年1月5日,根据“春雷行动-2022”工作安排,本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羊洋阳便利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在该店进大门左侧墙上现场发现悬挂有待销售的“奥特曼公仔摆件”15个(1板24个)、“七彩餐具”19个(1板20个)、“暖手宝宝”11个(1板20个)、“梦幻灯光陀螺”3个(1板9个)儿童用品,外包装上任何无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1月12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开江县羊洋阳便利店于2016年7月8日开始在开江县普安镇新场村二组12号从事经营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从开江老转盘文刚文具店以0.6元/个的价格购进“奥特曼公仔摆件”15个(1板24个),销售价格1元/个、以0.6元/个的价格购进“七彩餐具”19个(1板20个),销售价格1元/个、以0.6元/个的价格购进“暖手宝宝”11个(1板20个),销售价格1元/个、以1.4元/个的价格购进“梦幻灯光陀螺”3个(1板9个),销售价格2元/个。上述儿童用品外包装上未见有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产址,且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截止本局执法人员2022年1月5日检查时,“奥特曼公仔摆件”已售出9个、“七彩餐具”已售出1个、“暖手宝宝”已售出9个、“梦幻灯光陀螺”已售出6个,上述儿童用品货值金额共计73元,违法所得1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2022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详细情况及当事人经营无生产厂厂名、产品名称、厂址的儿童用品的事实;

2.对经营者曾帆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生产厂厂名、产品名称、厂址的儿童用品的事实;

3.曾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

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四份,证明2022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的情况及当事人经营无生产厂厂名、产品名称、厂址的儿童用品的事实。

2022年3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5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经营无合格证明的儿童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儿童用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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