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民兴生活超市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案(开市监处罚〔202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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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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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开江县民兴生活超市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案

当事人:开江县民兴生活超市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ARLMA30

经营场所:开江县普安镇******

经营者:张**

身份证号码:51302319*********

联系方式:1**********

2021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民兴生活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经营场所面积70个平方,现场检查时,在该门市进大门右侧靠墙货架中间由上至下1-5层位置发现摆放待销售的“金龙鱼菜籽油”、“金龙鱼玉米油”、“道道全菜籽油”、“鲁花菜籽油”,未进行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21〕757号),责令当事人在2021年12月30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2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仍未标注价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月14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张诗明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2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从2020年11月09日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2022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金龙鱼菜籽油”、“金龙鱼玉米油”、“道道全菜籽油”、“鲁花菜籽油”等4个品种的食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进行相关凭证的保存,也未建立购销台账,现场无法查实销售量及流向,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2.对当事人经营者张诗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及细节;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4.当事人经营者张诗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诗明身份信息的事实;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当事人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6.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开市监责改字〔2021〕757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的事实。    

2022年2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8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进行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进行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行为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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