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达州市绿野香食品有限公司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案
当事人:达州市绿野香食品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723MA62E76T0D
经营场所:开江县普安镇*****
法定代表人:陈**
联系电话:1*********
2022年1月13日,根据“春雷行动-2022”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达州市绿野香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大门口发现停放有一辆用于运输商品的电动三轮车(车牌:K90057),在车厢四周位置均贴有“鑫绿野香豆笋 开江名土特产 精选大豆 传统工艺 高温杀菌 达州市绿野香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新场村 电话:13882822727 13795688165 ”字样海报;在该公司进大门左侧货架最里侧由上至下第二层摆放有“鑫绿野豆笋”21袋(净含量:500克,生产商:达州市绿野香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551172201772,生产日期:2021年12月27日,保质期:10个月)外包装标有“鑫绿野香豆笋 开江名土特产”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月17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7月开始在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新场村4组从事食品加工销售,经营期间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2021年12月,当事人为了年底更好地销售其产品,虚构了“鑫绿野香豆笋 开江名土特产”的荣誉,以0.42元/个的价格做了500个(费用共计:210元)标称“鑫绿野香豆笋 开江名土特产”字样的包装袋,以100元的广告费用在其公司送货的电动三轮车(车牌:K90057)上制作了“鑫绿野香豆笋 开江名土特产 精选大豆 传统工艺 高温杀菌 达州市绿野香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新场村 电话:13882822727 13795688165 ”字样的海报,对外进行宣传,以招揽生意,扩大产品销售额。截止到案发时,当事人对上述 “鑫绿野香豆笋 开江名土特产”等文字的宣传内容,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和对达州市绿野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礼新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2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发布虚假荣誉广告以欺骗、误导消费者来提高销量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4张,证明2022年1月13日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发布虚假荣誉广告以欺骗、误导消费者来提高销量的事实;
4.陈礼新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2022年3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9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在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情况下,自己虚构“开江名土特产”荣誉称号,利用发布虚假荣誉广告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销毁剩余包装袋和撤除车体广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罚款1147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