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江县骑龙乡艳英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骑龙乡艳英副食店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6605167
经营场所:开江县骑龙乡*********
经营者:李**
联系电话:1**********
2022年2月24日,根据“春雷行动-2022”工作安排,本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骑龙乡艳英副食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在该店进大门中间货架盒子上面摆放有待销售的“南瓜蛋糕”4.5斤(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商:合肥市翔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8月16日、保质期:150天)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2022年3月1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9月5日开始在开江县骑龙乡六家坝村5组47号门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从开江县蒋昌正批发部以7.5元/斤的价格购进“南瓜蛋糕”5件(每件10斤、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商:合肥市翔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8月16日、保质期:150天、生产许可证号:SC12434012208111),销售价格10元/斤。截止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2月24日检查当天,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南瓜蛋糕”4.5斤已超过保质期,仍放于其门市上销售,因当事人无进销货台账,也不能提供购销凭据和记录,无法核实具体购进和销售了多少“南瓜蛋糕”,也无法核实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售出了多少。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当事人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合计4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及细节;
3.当事人提供的李艳英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信息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照打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2022年3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22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已构成采购食品未经进行、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并保存查验记录、购进票据及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南瓜蛋糕”4.5斤;
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