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江县骑龙乡天乐福副食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日化用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骑龙乡天乐福副食店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58KED6W
经营场所:开江县骑龙乡******
经营者:肖**
联系电话:1*********
2022年2月24日,根据“春雷行动-2022”工作安排,本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骑龙乡天乐福副食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在该店进大门左侧门市最里侧靠墙货架由上至下第四层摆放待销售的“立白椰油精华洗衣皂”(包装时净含量:202克,生产商: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20210722MZ)16个,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2022年3月1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8月31日开始在开江县骑龙乡巨龙街12号门市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办理了《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1年5月以3.8元/个的价格从立白公司开江代理商购进“立白椰油精华洗衣皂”(包装时净含量:202克,生产商: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20210722MZ)30个,销售价格4元/个,截止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2月24日检查当天,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立白椰油精华洗衣皂”16个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仍放于其门市上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购销台账,也不能提供购销凭据和记录,无法核实具体购进和销售了多少日化用品,也无法核实上述日化用品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售出了多少。上述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日化用品以当事人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合计6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日化用品的事实;
2.对当事人肖学芬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日化用品的事实及细节;
3.当事人提供的肖学芬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信息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照打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日化用品的事实。
2022年3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23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失效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日化用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立白椰油精华洗衣皂16个;
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3倍的罚款即83.2元(大写:捌拾叁圆贰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