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江县博文书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当事人:开江县博文书店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68HQWB2F
经营场所:开江县普安镇******
经营者:刘**
联系电话:1**********
2022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开江县博文书店”经营的“场景玩具”(型号:924、生产商:汕头市澄海区幸运玩具厂、抽样基数:4件、产品单价:40元/件)进行了监督抽样。2022年2月25日,我局收到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SZ220104505),检验结论标明:经抽样检验,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熟料袋或塑料薄膜不符合GB 6675.1-2014和GB 6675.2-2014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检测报告》,并向当事人出具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结果告知书》(开市监检鉴结〔2022〕109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现场由当事人经营者妻子对《检验检测报告》予以签收。同时,执法人员对该书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未发现有剩余的上述抽样批次的“场景玩具”销售。当事人对被抽样品的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检验结果等事项在收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3月3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开江县博文书店办理有《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从达州市好一新市场以25元/个的价格购进“场景玩具”(型号:924、生产商:汕头市澄海区幸运玩具厂)4个。当事人以40元/个的价格在其书店进行销售。2022年1月14日,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时以40元/个的价格购买了2个。截止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2月24日检查当天,剩余2个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的“场景玩具”经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场景玩具”货值金额共计160元,违法所得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用于证明2022年1月14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场景玩具”进行抽样的情况以及2022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2.对刘利令的《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事实及细节;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4.《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SZ220104505)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场景玩具”,被判定为不合格及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验报告》的事实;
5.《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事实;
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场景玩具”依法进行了检查抽样的事实;
7.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2022年1月14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场景玩具”进行抽样的情况以及2022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8.《收款收据》1份,证明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抽样样品购买时间、名称、金额的事实。
9.深圳市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1719000940)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证》复印件,证明检验单位和工作人员拥有合法资质的事实。
2022年3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23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场景玩具”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大写:陆拾圆);
2.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320元(大写:叁佰贰拾圆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380元(大写:叁佰捌拾圆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