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江县启燕厨卫门市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开江县启燕厨卫门市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723MA6561QM33
经营场所:开江县普安镇******
经营者:李**
联系电话:1**********
2022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开江县启燕厨卫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门市进大门右侧靠墙柜台上摆放有待销售的“鑫奇嵌入式双炉”5台,在该柜台中间位置摆放有一块牌匾,上面标识有“广东鑫奇电气有限公司 经审核,贵公司生产的牌燃气灶,荣获2017年度:中国燃气灶十大品牌 中国行业十大品牌活动组委会 二0一七年十二月”,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制发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开市监限提(2022)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3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0年开始在回龙镇从事厨卫经营活动,2020年至今在四川省开江县普安镇金山大道300号从事净水器、厨卫电器、卫浴用品销售,经营期间办理了《营业执照》。2018年初,当事人为了提升鑫奇燃具灶的知名度,以提高销量,自己在广告公司以300元的价格做了一个标称“鑫奇牌燃气灶,荣获2017年度中国燃气灶十大品牌”虚假荣誉的牌匾,对外进行宣传,以招揽生意,扩大产品销售额。截止到案发时,当事人对“鑫奇牌燃气灶,荣获2017年度中国燃气灶十大品牌”牌匾的宣传内容,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和对开江县启燕厨卫门市具体经营人顾永国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2年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发布虚假荣誉广告以欺骗、误导消费者来提高销量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2022年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发布虚假荣誉广告以欺骗、误导消费者来提高销量的事实;
4.李**、顾**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5.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李**委托顾**全权处理虚假宣传相关事宜的事实;
6.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鑫奇牌燃气灶荣获2017年度中国燃气灶十大品牌”牌匾的宣传内容,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明的事实。
2022年3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23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销毁发布虚假荣誉广告的牌匾,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罚款111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