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江县***养生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3MA******3N
住所:开江县新宁镇西大街******
经营者:赵**
身份证件号码:51302319********4X
2021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罗喜、刘兴丽依法对开江县新宁镇西大街***的“开江县***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出示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美容美体、保健按摩服务,预包装食品、护肤品、保健食品销售)。执法人员在该店储物室内正对门货架上发现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健脾养胃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津妆20160040;生产日期:2018.10.26;保质期:三年;被委托方:天津市亨美达化妆品工贸有限公司)5盒;在右侧货架上发现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迪兰朵补胶原导波介质(身体)(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津妆20160040;生产日期:2018.10.26;保质期:三年;被委托方:天津市亨美达化妆品工贸有限公司)1瓶。在该店消毒区右侧玻璃架上发现有已开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迪兰朵补胶原导波介质(身体)(信息同上)1瓶。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1〕172号)。现场检查全程由经营者赵邦洪陪同,并签字确认,当事人无异议。2021年12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者赵**和工作人员刘**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2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开江县***养生馆于2019年5月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赵**,其全权负责该店的管理、经营及采购活动。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健脾养胃灸、迪兰朵补胶原导波介质(身体)是其2021年3月5日在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健脾养胃灸购进数量5盒,购进价格187.32元/盒;迪兰朵补胶原导波介质(身体)购进数量2瓶,购进价格120.0元/瓶,能提供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上述两个品规化妆品的备案情况、检验报告以及当事人购进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健脾养胃灸后至2021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一直未销售和使用,下剩数量5盒,销售价格400.0元/套,货值金额为200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迪兰朵补胶原导波介质(身体)后,计划用于其门市内开展腹股沟项目使用(据经营者赵邦洪描述,其门市腹股沟项目一直未开展),至2021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下剩数量2瓶(一瓶已开封使用),通过查找当事人提供的顾客消费明细,上述化妆品迪兰朵补胶原导波介质(身体)超过使用期限后未使用,货值金额为240.0元。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24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视频拷贝光盘1份,证明2021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供货商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检验报告打印件2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情况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执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的化妆品质量合格的事实;
4.对赵**《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5.对刘**《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6.赵**、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
7.当事人提供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购进化妆品后进行验收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化妆品顾客消费明细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未销售使用的事实;
9.向当事人制发的《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制〔2021〕172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10.两名办案人员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两名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予以确认。
2022年3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1〕25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应当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于2019年5月6日办理《营业执照》后从事经营活动,至2021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有其他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提供了上述两个化妆品的供货方相关资质、备案情况、检验报告,证实该产品是合格产品,且该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240.0元,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未经营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健脾养胃灸5盒、迪兰朵补胶原导波介质(身体)2瓶;
2.处罚款5000.0元(大写:伍仟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缴款书并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江支行办理缴款业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