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近两年来,我县煤矿连续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煤矿安全事故,进一步强化我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17〕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安全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县安委会将采取一系列工作措施,大力整治我县煤矿安全生产不良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充分暴露出我县一些部门、乡镇和企业“红线”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到位。各相关部门、乡镇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发展理念,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煤矿事故高发频发态势,迅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二、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
(一)迅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大整治专项行动。各相关部门、乡镇要结合煤矿安全全面“体检”和安全大检查“回头看、回头查”工作,按照《开江县开展煤矿安全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迅速开展煤矿安全大整治专项行动,通过整治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大力整治我县煤矿安全生产不良秩序,切实排查整治煤矿安全隐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人头,严格履职,严管严抓。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级分类、闭环管理,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坚持把重大隐患当事故查处,加大依法追责力度,迅速形成高压态势。
(二)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各相关部门、乡镇要坚持把“打非治违”作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抓手,部门联动重点对以下十四个方面进行重点整治。一是严格落实关闭矿井和停产停建矿井的监管责任。确保关闭矿井关死封实,确保停产停建矿井真停产真停建。对停工停产矿井,要督促严格执行“一停四不停”规定;对列入关闭矿井,要严防以“回撤设备”名义冒险组织生产;对停工停产一年以上的“僵尸”煤矿,由相关部门对井口采取工程技术措施,防止人员入井,并由电力部门和公安部门采取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等强制措施,确保真停到位;对近几年已关闭煤矿,要加大巡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二是严格煤矿采掘头面核定制度。县安监局要迅速制定煤矿采掘头面专项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治理,并形成长效机制,持续开展。头面核定必须进行条件合法性、系统合理可靠性等技术审查。所核定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掘接替正常,“三量”平衡,采煤方法正规,采煤工艺技术符合规定;所有核定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以正规合法的矿井、采区等设计为前提,必须严格实行“以风定产”的原则,根据矿井风量核定工作面;核定的维修作业工作面必须有严密的安全措施,杜绝不合理的多头多点同时作业。三是严格煤矿采掘头面收尺制度。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行业管理规定执行采掘头面收尺制度,每月对井下采掘头面进行收尺,建立台账及相关图纸、资料,并报县安监局备案。县安监局每季度对煤矿执行收尺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切实做到“图纸、台账、产量、进尺”四统一。每次检查后,要根据收尺结果与相应时间煤矿的实际产量进行对比分析,相差10%以上的,要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对怀疑有隐蔽和非法生产、建设区域的,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直到找出隐蔽或非法生产、建设区域为止;对经查实,确实存在隐蔽或非法生产、建设区域的煤矿,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四是严格煤矿交换图制度。各煤矿企业每季度末必须将本季度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和通风系统图上报到县安监局审查核实;每半年将交换图纸报送到达州市安监局进行审查。县安监局每季度根据煤矿企业报送的交换图对煤矿生产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实,重点核查交换图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存在超层越界、是否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区域、是否存在隐蔽采掘作业点等情况。对不能真实反映煤矿井下实际情况、交换图造假、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要责令煤矿企业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责令煤矿停产整改直至依法关闭。五是严格复工复产的程序和标准。县安监局要严格制定复工复产的工作方案,列出复工复产的验收标准清单,聘请专家组对表检查,落实验收把关责任,严格按照正规程序进行复工复产工作,按照“成熟1个验收1个”的原则,实行“1矿1专题会议”研究,符合条件的煤矿必须经县委书记和县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启动生产、建设。对于不能达到“四个一”的煤矿,证照不齐的煤矿,“五长、五科、五队”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齐,人岗不适,工作能力与岗位不相适应的煤矿,不能组织正规循环作业的煤矿,不能达到清单验收标准的煤矿,一律不批准复工复产。六是加强密闭、栅栏管理。县安监局、县国土局和煤矿企业都要建立密闭、栅栏档案(台账、现场照片、检查记录、图纸等),煤矿企业所有密闭、栅栏必须如实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月底将密闭、栅栏档案报县安监局备案,煤矿企业拆除密闭、栅栏必须按照规定报批。县安监局定期对煤矿企业密闭、栅栏数量进行清理,严格按照牌板、台账、图纸和实际“四对口”原则进行检查,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开展打击煤矿“超层越界”行为。县安监局和县国土部门发现煤矿有擅自打开密闭的行为必须及时互相通报,并通知所在乡镇。七是加强通风系统管理。贯通巷道如无特殊情况,必须首先形成永久通风系统,严禁利用采空区通风、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完善、合理、可靠,通风设施必须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保持运转,24小时有专职人员值班看守并做好相关记录、台账。八是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掘进工作面必须一次成巷,除不可避免的安全障碍,在无安全保障条件下,不停止向掘进头通风。在独头巷道中的任何作业都必须保证整条巷道处于正常机械通风状态。掘进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停风撤人、瓦斯超限撤人等制度。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必须“三专两闭锁”,并有专人管理,严禁无风、微风、串联风、循环风作业。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局部通风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局部通风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九是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凡是瓦斯超限或瓦斯异常涌出均要立即停电、撤人,消除隐患,完善防范措施。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配齐瓦斯检查人员、仪器仪表,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严禁假检、空班漏检。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行,井下各类传感器必须严格按标准安设到位,定期调校、检定,按规定定期做好测试、试验。十是加强隐蔽致灾因素的调查。凡是采空区情况、积水情况不清的区域及其邻近区域,一律不得布置采掘工程。十一是加强水害防治。水文地质情况不清的区域或其它有疑区域必须坚持“逢掘必探”;存在积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坚持“先治后采”;出现透水征兆,必须立即撤人并报告。矿井必须定期进行水患调查,查清水患现状,编制水患调查报告。十二是加强特殊地质构造带的管理。凡是遇断层、破碎带、煤层变厚、顶底板变化、高冒带、瓦斯等有害气体异常涌出等情况,必须先停止作业,分析原因,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由矿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跟班作业,直到该隐患被消除。十三是进一步规范煤矿采矿秩序。对全县每个煤矿企业的股份构成、债权纠纷关系进行摸底排查,厘清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具体实施人之间的关系,严厉打击煤矿层层转包、非法挂靠、矿中矿、井中井等违法违规行为,凡是存在一个矿井几套人马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建,不批准复工复产。十四是严格火工产品的审批、使用管理。县公安部门要督促煤矿建立健全火工产品使用和管理的各项制度,杜绝火工产品数量和品种不合法、不合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对火工产品进行严格审批把关,审批时按照各采掘头面作业规程规定的用药量进行核算,严格控制煤矿用药量,严禁违规多批、乱批。同时,定期组织人员对煤矿火工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清理,重点检查煤矿每天的炸药发放情况、每个作业点炸药使用情况,并与核定的头面数量和作业规程规定的用药量进行比对分析,发现煤矿有违规发放、使用情形的,要立即对火工产品进行封存,并对煤矿企业进行查处。每月将各煤矿火工产品审批、使用情况报县安办。
(三)坚持严管重罚工作原则。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完善煤矿现场安全管理的办法、措施,督促煤矿企业严格现场管理。一是强化煤矿管理团队的监管。对煤矿“三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严格准入,定期组织考核,对人员配备不足的煤矿坚决停产整改,对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及时督促煤矿企业予以撤换。二是督促煤矿加大安全投入。对安全投入不足,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坚决予以停产整顿。三是积极推动煤矿实行机械化。机械化程度高、推广积极的煤矿予以奖励,机械化开采程度低、推广不积极的煤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劝其退出。四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无论大小,都要建立台账,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暗查,确保真正整改到位。对于性质恶劣的典型重大隐患,当成事故查处,顶格处罚,并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形成震慑。
三、深化煤矿安全责任落实
(一)进一步落实挂包责任。
严格执行《关于印发<规范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挂包责任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安办函〔2015〕160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县包矿”制度,实行“县级领导挂包煤矿”责任制。按照“1人1矿”的原则,对全县9家煤矿实行“1对1”挂包工作机制。挂包领导要按照工作职责亲自督促和检查煤矿安全工作,集中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乡镇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有关部门、乡镇、所挂包的煤矿定期进行“一矿一策”专题研究;对所挂包的煤矿复工复产按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签字,严格把关;指导、帮助各产煤乡镇、各相关部门煤矿安全安监管人员业务技能和能力水平的提升。<!--规范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挂包责任制度指导意见--><!--规范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挂包责任制度指导意见-->
(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进一步明确驻矿、定点联系人,明确属地、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
一是进一步完善驻矿安监员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达州市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规定履行驻矿监管职能,每月驻矿不少于22天,下井不少于15次,每周一至周五必须住矿,县安监局不定期抽查驻矿情况并严格考核。二是严格落实煤矿监管人员定点联系煤矿安全工作制度。按照“1人联系1矿”的原则,县安监局对全县9家煤矿安排煤矿监管人员进行定点联系并明确职责。三是产煤乡镇严格落实煤矿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煤矿的日常监督检查,盯死看牢本区域所有属地管辖权的煤矿井口,对合法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主管部门进行依法处置。对后期利用井口、关闭井口的异动情况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非法采煤行为的监管打击工作。建立乡镇领导干部包矿、巡矿责任制,参照驻矿安监员标准配备矿山秩序巡查专员,预算专门经费,配备必要设备,专职负责矿山巡查,尤其是对已封井口的巡查。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要求,对擅自启封的永久性关闭井口和非法小煤窑实施炸封,严禁以罚代管,纵容、默许非法开采。督促村(社区)干部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监管巡查,禁止为非法小煤窑提供用地、用电、用工等设施。四是严格落实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把好行业准入、审批、验收关。县安监局要深入矿井、深入作业面,严格监管执法,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各项监管指令执行到位。县国土局要依法查处煤矿无证勘探开采、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公安局严格按照火工产品的购买审批程序依法审批,对非法使用火工产品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明月电力公司严格按照电力法律法规对煤矿企业供电,严禁向非法煤矿和后期利用井口供电,对安监部门书面要求对煤矿暂时停止供电或停止供电的指令必须执行到位。五是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职责、岗位、法纪意识。充分调动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做到“工作有信仰,监管有力量”。六是严格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办矿,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三)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建立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纪委、监察等机构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创新煤矿监管工作方式
(一)建立联络员制度。县安监局对每家煤矿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联系挂包县级领导、相关部门、产煤乡镇,做好工作协调、信息报送、问题跟踪督办等工作。有关部门在对煤矿进行有关行政审批时,必须提前通过书面函件或电话告知其他有关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挂包领导。
(二)严把煤炭运输关口。产煤乡镇在煤矿企业进出必经路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严格把控未复产矿井和建设矿井擅自出煤。隐患整改所出的工程煤必须由县安监局进行核实后,并经驻矿安监员、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签字同意后方可允许运出。
(三)加强社会监督。产煤乡镇采取有偿举报的方式,鼓励当地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构建煤矿安全监管“日、周、月、季”长效机制。
1.每日巡管全覆盖。驻矿安监员每天必须按制定的“巡查清单”对所驻煤矿巡管到位,并如实记录。县安监局设立专门人员,每天对驻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煤矿监控中心每天对所有井口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时,驻矿安监员和县煤矿监控中心及时向县安监局报告处理。
2.每周巡查报情况。县安监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每周对煤矿开展巡查;产煤乡镇每周必须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进行安全巡查,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县级相关部门和产煤乡镇每周必须将巡查结果以书面材料形式并加盖公章报县安办。巡查结果材料主要包括时间、地点、检查的路线、检查的人员、检查次数、发现的问题或隐患、有无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现场处理意见、下达的整改措施、煤矿整改情况、复查情况等内容。县安办每周将相关部门和产煤乡镇上报的巡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编写简报、专报及时分别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县级包矿领导。
3.每月会商严执法。县级相关部门、产煤乡镇每月月底必须将当月煤矿安全监管情况,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向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汇报。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在次月的第一周组织召开上月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县级包矿领导原则上每月必须参会,特殊情况除外。会议专门听取各相关部门、各产煤乡镇汇报上个月煤矿安全监管情况,主要包括检查时间、地点、检查的路线、检查的人员、检查次数、发现的问题或隐患、有无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现场处理意见、下达的整改措施、煤矿整改情况、复查情况,以及开展专项检查、执法检查的情况。听取汇报后,结合上级检查、部门监管、乡镇巡查和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及落实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执法,保持高压严管态势,保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4.每季研判明形势。县级包矿领导每季度按照制定的检查“清单”,带领安监、国土、公安、电力、税务等部门对所挂包煤矿开展1次联合执法大检查。县安委会和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专题会,统筹协调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开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特点,部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研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措施,督促产煤乡镇和有关部门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五、认真做好煤矿分类监管工作
(一)建立“一矿一档、一矿一策”。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根据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和“安全大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情况,系统梳理每处煤矿的主要风险、薄弱环节及突出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及问题档案,做到“一矿一档”,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和<四川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的通知》(川安监〔2017〕80号)要求,对每个煤矿进行分类,制定“一矿一策”分类监管措施,做好建档、分类与监管工作,强化对煤矿企业精准监管。<!--四川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四川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四川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四川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
(二)施行煤矿分类监管。参照《达州市煤矿分类监管办法》,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监管的实际,对全县所有煤矿企业逐一分类,分为A、B、C、D四类,实施动态精准监管。分类标准主要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风险分级管控等级、安全大检查和全面安全“体检”情况、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矿井“三量”情况、矿井“六大系统”建设达标及运行情况、煤矿技术资料和各项制度完善情况、是否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团队综合管理能力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级部门监管监察情况以及煤矿在社会影响方面的情况等作为参考依据,实行能上能下的动态监管。
1.对A类煤矿重点在于政策引导,扶持煤矿向标准化矿井和安全型矿井方向发展,促使其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2级,引领其成为全县示范矿井,给全县其他煤矿树立标杆,带领全县煤矿向合法化、标准化、规范化、机械化方向发展。同时,采取驻矿监管、属地监管、领导包矿监管、定点联系监管、暗访暗查、巡查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管。
2.对B类煤矿重点在于督促煤矿安全管理上台阶、上水平,现场管理规范化,促使其努力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2级并向A类矿井发展。同时,采取驻矿监管、属地监管、领导包矿监管、定点联系监管、巡查监管、暗访暗查、夜间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管。
3.对C类煤矿加大安全监管力度,重点在于监管煤矿依法依规办矿,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现场管理,促使其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3级。采取驻矿监管、属地监管、领导包矿监管、定点联系监管、巡查监管、暗访暗查、夜间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管,同时派出由安监、公安、国土、乡镇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进行监管。
4.对D类煤矿实行重点监控,依法强制煤矿企业依法依规办矿,加强安全投入和管理,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如无法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淘汰关闭退出。采取驻矿监管、属地监管、领导包矿监管、定点联系监管、巡查监管、暗访暗查、夜间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管,同时派出由安监、公安、国土、乡镇等组成的工作组进行监管。
通过分类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和保障能力,特别是对于整改无望的煤矿、停产整顿期满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抗拒整改的煤矿,一律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开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