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环罚〔2022〕157号)
来源:开江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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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7号1幢1层附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0317894T

法定代表人:陈世河

2022年11月15日,我局接到省委第一巡视组反应开江县人民医院医技大楼建设项目存在环境问题,现场检查时,我局发现开江县人民医院医技大楼建设项目工地有两处堆放的沙未进行围挡和覆盖,经查,该项目施工单位为四川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仪式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对开江县人民医院医技大楼建设项目工地内堆放的沙行覆盖;

2. 罚款人民币:19562.5元(大写:壹万玖仟伍佰陆拾贰元伍角)。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达州市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冯   旭               联系电话: 0818-8230773

地  址: 开江县橄榄路352号    邮    编: 636250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日 



实施机关: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肖启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00008810913X

地    址:达州市仙鹤路529号       联系电话:081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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