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 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来源: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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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进一步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采〔2022〕78号)、《达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达市财采管〔2022〕6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开展需求论证、调查和编制采购文件时,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仔细论证、调查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需提供财库〔2020〕46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五种情形的相关证明。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按照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将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按照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将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

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

    除定点采购、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等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开江县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开财采〔2021〕40号)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四川分网)-采购人登陆-四川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采购意向”栏进行公开。公开时间应当提前,原则上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三、进一步降低采购交易成本

实行“承诺+信用”的准入管理制度,最大化精简供应商提供材料要求。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全面取消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降低中小企业交易成本。

四、进一步缓解供应商运营压力

采购单位应加大预付款支付比例,提高供应商履约能力。鼓励采购人预付合同款项比例不低于30%,并在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付款支付。项目结束后,采购人要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 号)加快进行履约验收,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五、进一步推进供应商信用融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大力推广“政采贷”,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采购公告时要明确“政采贷”信用融资渠道,结果公告中公示中标(成交)供应商联系方式,便于政银企沟通。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主动询问供应商是否办理“政采贷”业务,并及时公告采购合同。银行提供的“政采贷”产品应当满足“无抵押担保、程序简便、利率优惠、放款及时”的基本条件以及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开江县财政局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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