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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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开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                           

开江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

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经济平稳运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现结合开江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企业减负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县政府确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县财政按企业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多不超过30万元/企业。对参与保供、疏通农产品等供需的重点批发市场,减半收取经营户入场交易费,减半部分由县财政补贴,每个市场最多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二)对县政府确定的承担防疫物资生产、调运、配送等工作任务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县政府按“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三)对县政府确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县财政按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电、用气实际费用的30%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天然气公司)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3个月房租;对承租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的中小企业,减免2020年全年租金。鼓励民间资本、个体业主在疫情期间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城普公司)

(五)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承担生活物资无偿运输的中小企业,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单位,受疫情影响处于停产、半停产、营业困难的中小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高股权质押、动产抵押办理效率,帮助企业因资金周转问题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担保公司)

(六)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的重要农产品生产企业、保障居民“菜篮子”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供应体,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授信活动,帮助解决流动资金,对金融机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县财政最高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银行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加大农业生产物资储备,鼓励开展代耕、代种等服务,促进春耕生产。(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人行开江支行)

二、强化生产保障

(七)支持企业加大防疫物资生产,对扩大、扩产、新上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24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水用电等资源。(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

(八)支持企业防疫体系建设,协助企业达到复工防疫标准,确保有序、有效、安全复工复产、恢复营业。疫情期间,对有序安全生产和安全复工的规上工业企业,县财政按企业防疫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给予补助。对报备恢复营业的服务业规(限)上企业,县财政按企业防疫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2万元/企业给予补助。根据企业复工需求和重点特殊群体出行需求,适时开行定制公交。(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交运局)

(九)将防疫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对执行应急物资运输任务的车辆保障其便利通行。(责任单位:县交运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

三、强化金融支持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县政府按照50%的比例给予担保费用补贴。对县域规(限)上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补贴,最高200万元/企业。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开江支行、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

(十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信贷业务优先审批,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信贷服务。通过调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措施,确保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金融机构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行开江支行、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县财政按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切实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全县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县财政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金融办、人行开江支行)

四、强化财税支持

(十三)按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及时办理停歇业或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疫情防控提供物资供应、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快递业务)的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十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通过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企业应享尽享、应免尽免,支持企业尽快恢复产能,助力县域经济平稳发展。(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五、强化稳岗就业

(十五)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参保企业,未按时办理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按时补办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且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针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缓交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权益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

(十六)鼓励企业在停工期间开展职工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由县财政统筹专项资金全额补贴实际培训费。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进一步缓解中小型企业经营困难。(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十七)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十八)在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的中小企业、县级重点工程项目单位和农业公司,可为返岗职工购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意外险,县财政全额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

(十九)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的中小企业、县级重点工程项目单位和农业公司职工,从市外自驾返开务工的,按照3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市内县外自驾来开返岗的,按照1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从县外返开务工乘坐二等座(含)以下火车、长途汽车、轮船的,按票价全额报销;乘坐卧铺、一等座(含)以上火车或飞机的,按票价50%进行报销。对县外3人以上来开务工的团体,企业可派车或租车上门接送外地员工,县财政按实际交通费用的50%给予补助。县内有3人以上愿意前往园区企业务工的,企业可提供组合包车、派车上门接送等服务。(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经开区、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民工服务中心)

(二十)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农民工创业发放担保贷款,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申请展期不超过1年,县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农民工服务中心)

(二十一)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本地区疫情解除。充分发挥全程电子化企业注册登记作用,依托“网上办、预约办、递寄办”等服务手段,缩减企业登记时间、节约办事成本。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以及中小企业的诉求,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可适当放宽经营范围。(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

(二十二)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我县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以上支持政策涉及的具体范围和程序,由相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从快从优确定并公开发布。

本政策措施适用对象为在我县注册、纳税并纳入我县统计的独立法人企业。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明确执行期限的按期限执行,未明确执行期限的有效期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若上级出台力度更大、范围更广的政策措施,遵照上级规定执行。若县委、县政府已出台政策中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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