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政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申请流程图
来源:开江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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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政策

 

一、什么是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是党和政府的重要惠民政策。是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一种救助制度。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动态管理机制。

二、申请低保的条件

根据《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凡持有开江县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2022年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615元,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415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申请低保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只需提供“一证一书”,即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并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二)受理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备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各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三)入户调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调查,同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四)乡镇审核。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申请人姓名、地址、家庭人口,入户调查情况,审核结果,拟保障人数和保障类别。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五)资料审查。县民政局部门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

(六)入户调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备案低保申请,以及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应入户调查。

(七)县级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从确认同意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同意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核确认后,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打卡直发。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打卡直发。

​(九)审核确认权下放。审核确认权下放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低保审核确认权的主体。县民政局负责对乡镇(街道)实施低保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哪些对象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我县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核算收入时只计算其个人全部现金、实物收入,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五、哪些家庭不属于低保救助对象

1.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2倍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和复核工作的;

6.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7.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8.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9.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10.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六、低保政策方面有哪些法律责任

1.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2.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信息载入个人征信系统。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等方式强行索要低保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职责分工

县级民政部门依据《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开展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流程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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